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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总则
(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 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 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 准化评审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 级和三级。 (五) 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 评审组织单位发
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 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
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 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 为危化品企业开
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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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 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 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 门确定的单位。
(九)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 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 的申请材料。 2. 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 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 交审核结果。 4. 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 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
2. 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 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 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 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 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 系。 (^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 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 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 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 每年1月15日 前和7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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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 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
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
1. 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 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3. 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 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 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 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 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 以上技术职称。
2. 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 历3年以上。 3. 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提交再培
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 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 新证。
(十五)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 参与完成对2个企
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 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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