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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金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冶)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黄金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确定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露天黄金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要在矿石贫化率不超过10%的前提下达到90%以上。
2.地下开采。
按照金矿不同的赋存条件,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要在设计矿石贫化率范围内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
表1 地下矿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围岩稳固性① 矿体倾斜度② 矿体厚度③ 薄矿体 缓倾斜与 中厚矿体 急倾斜矿体 稳固 厚矿体 薄矿体 倾斜矿体 中厚矿体 87 87 90 90 回采率 % 9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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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87 85 82 85 82 80 82 80 77 80 77 75 厚矿体 薄矿体 缓倾斜与 中厚矿体 急倾斜矿体 厚矿体 不稳固 薄矿体 倾斜矿体 中厚矿体 厚矿体 薄矿体 缓倾斜与 中厚矿体 急倾斜矿体 厚矿体 极不稳固 薄矿体 倾斜矿体 中厚矿体 厚矿体 ○1根据《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将矿体围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级、Ⅱ级、Ⅲ级)、不稳固(Ⅳ级)和极不稳固(Ⅴ级)三类; ○2根据《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和黄金行业特点,将矿体倾斜度按倾角划分为缓倾斜矿体(α<30°)、倾斜矿体(30°≤α≤55°)和急倾斜矿体(α>55°)三类; ○3矿体厚度划分为薄矿体(h≤0.8m)、中厚矿体(0.8m<h≤4m)和厚矿体(h>4m)三类。
(二)选矿(冶)回收率。
根据金矿加工处理的难易程度不同,黄金矿山企业的选(冶)回收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2)。
表2 选矿(冶)回收率指标要求
类型④ 易处理矿石 选矿(冶)回收率⑤ % 85(80) 备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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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氰化工艺 堆浸 易选难冶矿石 难处理矿石 难选难冶矿石 85(75) (70) (60) 低品位矿石 (50) ○4采用常规氰化工艺可获得较好回收率为易处理矿石;需采用焙烧、细菌氧化、热压氧化 等预处理工艺为难处理矿石;低于矿山现行工业指标而圈定的矿化体为低品位矿石。矿石 类型划分可参考矿山的选矿试验研究报告或设计报告; ○5按照生产金精矿或合质金产品的不同,回收率可分别称为选矿回收率或选冶回收率,括 号外为选矿回收率,括号内为选冶回收率。
(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黄金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银、硫、铜、铅、锌等共伴生矿产资源。当黄金与其它矿物共生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0%;当黄金与其它矿物伴生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0%。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黄金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黄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黄金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
(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规定的要求。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受资源禀赋、矿石性质和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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