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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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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09]216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09.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忻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忻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 1 / 3

通知》(忻市发〔2009〕26号),设立忻州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正处级建

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市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其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2 / 3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

施,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标准和相关规定,拟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定全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和相关规定,拟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经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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