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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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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理,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1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依法对职工参加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进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督管理职责。 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县级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调、解决。 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人民政府规定。 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和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煤矿安全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 3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职工的安全 生产意识。 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可以将安全生产和管理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中。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规、规章、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生产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安全生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产科学技术研究和,促进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发展安全产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件、预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4

励。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抢险救援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规定条件的,依照相关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

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正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理,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生命和财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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