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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用人机制建设过硬法院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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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用人机制建设过硬法院队伍

优化用人机制建设过硬法院队伍

内容摘要:在法院内部实行中干竞争上岗、一般干警双向选择,是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也是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何构建科学的用人机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使法院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本文拟围绕构建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这个重点,抛砖引玉,与各位共勉。

关键词: 司法改革 竞争上岗 双向选择 人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这对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综合素质,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因此,构建科学的用人机制,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有助于增强队伍建设的活力,在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少法院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干警双向选择。下面,笔者拟就此问题展开初步探讨。

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取得的效果

经过调研,笔者发现,绝大多数法院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制度对干警实行动态管理,收效良好。

(一)选人用人机制得到了完善。实行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用的公开程度进一步提高。干警参与热情增强,拓宽了选人视野,创造了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公开选用,引入竞争机制特别激活了选人渠道,为逐步形成和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用人机制创造了条件,使优秀人才能够在起点均等、和谐宽松的环境里竞争上岗。

(二)树立起“凭能力、凭真才实学、凭工作实绩”选用干部的用人导向。领导干部甘当“伯乐”,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突出能力,用业绩选人,唯才是举,不搞论资排辈,浓厚了“凭能力上,凭本事干”的用人氛围,激发了干警的进取心和竞争意识。使入选者有了责任感、留岗者有了压力感、在职者有了危机感、干警有了参与感、班子增强了使命感。最大限度的激发他们的潜能,调动能者的积极性,实现人才竞争中的优胜劣汰,为法官提供一个人人平等的良好发展空间。

(三)扩大了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民主。公开竞选、竞争上岗坚持做到竞岗职位名额、竞职条件、竞职程序、竞岗结果四公开,让全院干警广泛参与,从而创造了大家共同参与的民主环境,避免了“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的不正常现象,对推进干部选任工作中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的进程起到了良好作用。

(四)激发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实施“双向选择”后,干警们增加了一种无形的压力,普遍有了危机感。落选的同志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同时决心变压力为动力,加快了提高自身素质能力的步伐。广大干警的竞争意识和埋头学习,勤奋工作的进取精神得到大大提高。从法院管理宏观上看,“双向选择”制度,有效整合了内部审判资源,优化了法官队伍结构,为法院的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为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供了坚强的队伍保障。

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易造成的问题

不可否认,“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制度,被大多数法院所接纳,受到社会的肯定和好评,但是在这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如果不配合一系列科学完善的选人用人制度实施,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还会适得其反。

(一)“竞争上岗”强化了法院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官管理制度,应当是努力支持、保障法官能专心办案、多办案、办好案。“竞争上岗”实际是鼓励“当官”,而不鼓励在第一线办案。能在“竞争上岗”中脱颖而出的人应当是法官中的精英,可一旦到了领导岗位,他们从此就忙碌于行政事务,不再办案或很少办案了,利益的驱逐造成审判主力流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职业化进程。也就是说,忽视法官职业特点,机械的照搬行政机关和企业管理模式的“竞争上岗”是“官本位”的典型体现。

(二)“双向选择”容易使庭长的权力私有化。“双向选择”的一般做法是:干警有权选择各庭室,但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庭室负责人可按照党组核定的编制数,根据岗位需要、干警工作表现和思想状况自由选择拟聘的干警。这使得庭室负责人的权力过大,甚至可以凭自己的主观印象和主观标准选择审判员,出现任人唯亲、搞小团体的不正常现象,奉承拍马、拉帮结派变成合法化、自然化。本来有正义感、在办案中能刚正不阿的审判员会逐渐变少或受孤立。有人也会认为,如果该部门的负责人素质较高,公道正派,在选择时就会出于公心,不至于出现上述拉帮结派的现象。笔者认为,如果我们把一件事的成功寄托在某个“清官”身上,而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这本身就是“人治”的表现,是在法院管理和任用法官的过程中依法院领导的主观标准实行“人治”。

(三)“双向选择”容易使合议庭制度流于形式,滋生腐败。在“双向选择”的机制下,由于庭长掌握着选择法官的权力,端着法官的饭碗,将可能损害合议庭制度。我国的合议庭制度中,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应当是独立的,这样既能发挥法官的集体智慧,又能对法官的不良行为相互间有一定的制约。这是制度上保证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双向选择”后,如果庭长参加合议庭或者庭长对这个案件打招呼,如果法官的意见与庭长的意见有分歧时,有的法官为了顾及以后的工作岗位,就不敢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丧失了法官的独

立性,合议庭只能是流于形式,成为“一言堂”。庭长与按照自己主观标准选择的审判员,结成利益共同体,长此以往,使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集体受贿也不足为奇。

(四)“双向选择”容易剥夺法官的职业保障权利。对“双向选择”中落选的审判员,部分法院的做法是:必须待岗学习,三个月后如果还没有接收部门的,限期调离;三个月未调离的,按辞退处理。《法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罢免、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而在“双向选择”中落选,显然不是法定事由,以此为由辞退法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管理不同于企业管理,干部的“进出”是由法律规定,而不是双方约定,更不能由几位领导说了算。 三、分析与对策

要搞好“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就要在借鉴其他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去粗取精,大胆创新,不断推进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通过调研,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点着手:

(一)引导法官从“官本位”向“法官本位”价值观的转变,正确看待“竞争上岗”。审判毕竟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完全职业化的法官去倾其一生投入。固然,庭长、副庭长对维持法院正常的管理非常重要,但对提升一个法院的整体形象,其作用毕竟是间接的。我们看到,社会衡量一个法院好不好、先进不先进,主要还是看这个法院办的案件质量高不高,高水平的法官多不多。更何况,庭长、副庭长的职位毕竟也是非常有限。因此,我们现在更需要做的,是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打破官本位的思想,以平常心看待“竞争上岗”,改变优秀人才都往庭长的小路上挤的价值导向,更要坚决纠正少数干警不择手段争取当庭长的想法。树立法官本位的成功观,通过精心培育精英法官成长的土壤,让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担当,让法官级别的晋升这些与法官本位相联系的利益,与做庭长、副庭长具有同样的吸引力和成就感,让更多的法官安心地留在自己的审判岗位上,不断把自己锻造成业务功底越来越深厚的资深法官,激励他们即使不竞争行政职务,通过自身努力,通过公平竞争,也能获得与精英法官相对应的物质待遇和职位评价。

(二)在“双向选择”中引进量化考核,削弱庭长的权力。科学的用人机制离不开科学的考核机制。一般干部的选任工作同样需要科学合理的考核措施。但法院的一般干部人数众多,又分布在各部门,院领导和政治处不能时时监督和有效地考核每一位一般干部的工作。部门领导和一般干部接触较多,对他们的个性、特长以及工作表现比较了解,更适宜做这项工作。“双向选择”中较好的做法是,由政治处制定一套百分制的量化考核方案,对一般干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细化考核标准,以实绩论德才,使干警能得到公正客观地评价。这样,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庭长在“双向选择”中的权力,有效避免了庭长凭自己的主观印象和主观标准选择审判员。只有庭长的“选择”遵循客观标准,才能使“双向选择”公开化、透明化,才能为大多数人所信服。

优化用人机制建设过硬法院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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