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具体目标
5.2.1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 5.2.2 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提高耕地质量和等别。 5.2.3 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5.2.4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6 建设条件 6.1 基础条件
6.1.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省级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6.1.2 水资源有保障,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规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3 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且耕作距离适中,耕作条件便利,适合机械化耕作。 6.1.4 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6.1.5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6.2 建设区域
6.2.1 重点区域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
2) 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点工程、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
3) 全国农用地质量分等评定的优等、高等、中等耕地集中分布区域。 6.2.2 广东省重点区域
广东省重点区域划分为3个一级类型区和6个二级类型区。
3个一级类型区:山地丘陵类型区、河口三角洲及沿海平原低地类型区、沿海台地类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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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二级类型区:山地丘岗类型区、浅丘冲垄类型区、河谷平原类型区、滨海盐化低地类型区、滨海脱盐平原低地类型区、台地灌溉类型区。 6.2.3 限制区域
1) 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
2) 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3)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垦为耕地的区域; 4) 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5) 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6.2.4 禁止区域
1) 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
2)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
3) 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
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工程。
7.1.2 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改善、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 7.1.3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高于8%。
7.1.4 建成后的耕地平均质量等别应较高于建设前的平均质量等别。
7.1.5 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是指建设完成后,建设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5年。
7.2 土地平整工程
7.2.1 土地平整工程是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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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实现耕作田块集中。
7.2.3 应实现田面平整,水田格田田面高度差应小于±5cm,坑洼地及沼泽地填平后,与周围田面的高程基本一致。
7.2.4 耕作层厚度应达到15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50cm以上。 7.2.5 田块规格和平整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田块面积平原区宜不低于1 00亩,丘陵山区田块规模可适当减小。 7.2.6 地面坡度为15°~25°的坡耕地宜修建梯田。
7.2.7 有特殊耕作习惯或要求的地区,地面坡度为5°~15°的坡耕可以顺坡种植。 详细要求: 土地平整工程
1 土地平整应实现田块集中、耕作田面平整,耕作层土壤理化指标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
2 平原区以修建水平条田(方田)为主,丘陵区以修建水平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
3 平原区条田以100m~600m为宜;条田宽度取决于机械作业宽度的倍数,以50m~200m为宜;梯田田面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长度以100m~200m为宜。田面宽度便于中小型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
4 应因地制宜进行田块布置,田块长边方向以南北方向为宜;在水蚀较强的地区,田块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布置;在风蚀地区,田块长边与主害风向交角应大于60°。
5 水田区耕作田块内部宜布置格田。格田长度以60m~120m为宜,宽度以20m~40m为宜;格田之间以田埂为界,埂高20cm~30cm,埂顶宽20cm ~30cm为宜;水田区格田内田面高度应小于±3cm;旱地区畦田内田面高度差应小于±5cm;当采用喷、微灌时,畦、格田内田面高差应不大于15cm。
6 梯田区土坎高度不宜超过2m,石坎高度不宜超过3m。在易造成冲刷的土石山区,应结合石块、砾石的清理,就地取材修筑石坎;在土质粘性较好的区域,宜采用土质埂坎;在土质稳定较差、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宜采用石质或土石混合埂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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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灌溉与排水工程
7.3.1 灌溉与排水工程是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7.3.2 通过实施灌溉与排水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形成“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的灌排体系,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
7.3.3 完善灌排体系,充分利用水资源,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水浇地不低于70%,水田应不低于75%。 7.3.4 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80%。雷州半岛为水资源不稳定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75%。 7.3.5 排涝标准应不低于10年一遇。 详细要求: 灌溉与排水工程
1 根据不同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水和承压水,做到蓄、引、提、集相结合,中、小、微型工程并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2 按照整治规模、地形条件、交通与耕作要求,合理布局各级输配水渠道。各级渠道应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过路有桥、运行安全、管理方便。积极开展用水计量、控制等自动化工作。
3 应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减少输水损失。采用灌排合一渠沟时,宜采取全断面硬化;排水沟位于山地丘陵区及土质松软地区时,应根据土质、受力和地下水作用等进行基础处理。
4 灌溉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种类、灌溉规模、灌水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其中,灌溉水利用系数,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7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井灌区不应低于0.80;喷灌区、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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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工程类型区灌溉设计保证率
一级工程类型区 二级工程类型区 山地丘岗区 浅丘冲陇区 河谷平原区 滨海盐化低地区 滨海脱盐平原低地区 台地地表水灌溉区 台地地下水灌溉区 灌溉设计保证率(%) 80~85 80~95 85~95 85~95 85~95 75~90 75~90 山地丘陵类型区 河口三角洲及 沿海平原低地类型区 沿海台地类型区 注:旱作区取小值,水田区取大值。 5 排渍标准
1)对于无盐碱化威胁的地区,水稻晒田期5~7天,平原区农田地下水位降至离田面0.5m以下,山丘区为0.3~0.5m;淹灌期适宜日渗量为2~8mm/d(粘性土取小值,砂性土取大值)。
2)对于滨海盐化低地区,稻田适宜日渗量为3~5mm/d。山地丘岗区和沿海台地区可不考虑排渍要求。
6 排涝标准
以10年一遇设计暴雨重现期1天降雨量,旱作物雨后1天排至无积水,水稻田雨后3天排至耐淹水深,鱼塘不漫顶为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也可参照下表确定排涝标准。
不同工程类型区的排涝标准
一级工程类型区 山地丘陵类型区 河口三角洲及沿海平原低地类型区 沿海台地类型区 排涝标准 10年一遇日暴雨,雨后3d排除 10年一遇日暴雨,雨后2d排除 10年一遇日暴雨,雨后2d排除 7 在水源地势低无自流灌溉条件或采用自流灌溉不经济时,可修建泵站。泵站、机井等工程宜采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
8 灌排渠系建筑物布置应选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区,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并尽量采用联合建筑和装配式结构。建筑物基础底面应埋设在设计洪水冲刷线50c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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