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的历史
第一节 经济法的历史概况
第二节 关于中国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的历史概况
经济法属舶来之物,考察其由来、产生与发展,可归纳为三句话:语源于法国,产生于德国,发展在东、西方国家。
一、经济法语源于法国
大多学者认为,“经济法”一词最早是由法国两个空想社会主义大师摩莱里(Morelley)和德萨米(Dezamy)分别在其代表之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提出并加以使用的。其实这两个空想者所言“经济法”并非于法律或法规意义上使用,而是用以表述他们所设想的理想社会的分配法则。
“经济法”的真正始作俑者当推法国经济学家、政治家蒲鲁东(Proudhon),他在1865年发表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的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全部结构,它们都无助于实现“普遍和解”目标,故社会组织将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基础上。可见,蒲氏所称“经济法”已反映出今日之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语源于法国,但是,法国未能就此产生实在的经济法。经济法从空想变成现实并展开理论研究,则首先出现在了邻近的德国,德国成了经济法的发源地。
二、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为成为经济强国,以一战和战后重建为背景,大力推行国家资本主义和管制经济,对产业实行国有化和社会化,与此相应颁布若干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体现国家干预意志、甚至直接以“经济法”为名的法令、法规,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
通知》(1915)、《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19)、一系列《卡特尔令》等。这种新法现象,在长于思辩的德国学者看来,显然不同于既往民(商)法、行政法等,于是就此进行研究,概称它为“经济法”,一时间有关经济法的学术著作纷纷公开出版,如鲁姆夫《经济法概念》、赫德曼《经济法基础》、努斯鲍姆《德国新经济法》、哥特施密特《帝国经济法》等,形成方法论说、世界观说、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等多种经济法学说。后世学者对经济法的界说大多可由此找到踪影。
说经济法产生于德国,但应当指出两点:
1、西方经济法常以竞争法(或反垄断法)为核心,而创竞争法先例的却是判例法圈的美国。美国在1890年通过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即《谢尔曼法》),这成为现代竞争法产生的标志。有人称该法为第一部资本主义经济法。
2、当今德国已经没有经济法之说,有关经济法内容主要是《反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另外,德国也颁布有一部《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三、经济法发展于东、西方国家
自德国以后,经济法在两极世界或隐或现、自觉不自觉地得以发展起来。
(一)西方诸国经济法
从西方世界各国来看,经济法呈现有三种情形。
1、战争经济法(以德国为代表)
作为后起之国的德、日等国基于战争需要(两次世战),国家限制工商业自由而主动介入经济生活,制定发布一系列经济统制法令、法规。如:德国《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19);日本:《有关战时工业原料出口取缔事宜》(1914)、《对敌交易禁止令》(1917)、《战时船舶管理令》(1917)、《国家总动员法》(1938)、《军需公司法》(1943)。
2、危机对策经济法(以美国为代表)
出于应付经济危机的需要(主要是30年代和70年代两次危机),美国不得不采取与以往一贯奉行的经济放任政策相左的所谓“新政”和管制措施,对市民社会横加干预,颁布出台一系列应急性经济法令、法规。如:《国家产业复兴法》(1933)、《农业调整法》、一系列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
3、社会协调经济法或振兴经济法(以日本为代表)
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到来,西方各国理性地认识到,在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国家亦
应适时适度介入经济生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由此制定出台涉及竞争规制、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金融、国有化(私有化)等相当广泛的经济法律、法规。其中,日本经济法较为突出,有关法律文献有《禁止垄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另外,西方其他各国也出台一些经济法律,如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反限制竞争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从社会主义国家来看,以前苏联为代表,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具有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尽管基于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的推行,法的作用远不及行政指令和行政指挥来得重要,但也制定有相当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令、法规。如《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1923)、《国有生产企业条例》、《集体农庄法》等。此可概称“计划经济法”。
值得提及的是,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颁布《经济法典》,这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也是唯一的经济法典。
同时,前苏学者以有限的立法资料为依据,也开展了对经济法的有益研究,形成诸种学说,如斯图奇卡的两成分法、金茨布尔格的政策经济法、拉伊赫尔的综合部门经济法、拉普捷夫的纵横经济法、勃拉图西的经济行政法等。
第二节 关于中国经济法
一、概况
我国从建国至70年代中期,与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其他成员一样并不崇尚法治,经济法在我国的提出、产生和发展,应当说是自实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之后的事,经历了一个特殊的发展过程。
起初,由于中央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经济法在70年代末引入我国后,即刻得到空前的发展,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学教育和研究等方面都呈繁荣之势,“经济法”甚至成为法学本科的一个独立专业。
80年代中期以后,因应改革深入的要求,《民法通则》出台施行,经济法的发展一度陷入低潮。
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锁定市场经济之后,更兼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巨变、解体,公有制基础上经济法的发展重任落在国人肩头,为此当前我国正加紧建立、完善包括经济法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理论研究也趋于成熟。
二、我国经济法理论学说
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经历一个发展过程,至今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还处在不断研究之中。在1986年前后曾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学说观点,如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学科经济法论(佟柔)、经济行政法论(梁慧星、王利明)、纵向经济法论(孙亚明)、纵横经济法论等,其中纵横经济法论是当时经济法的主流思想,可分为纵横统一说(刘文华)、管理协作说(杨紫烜)即纵横并列、密切联系说(李昌麒),即纵横偏正。1992年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变革,经济法学说产生新的调整、变化,主要形成有国家协调经济关系论(杨紫烜)、纵横统一新论(刘文华、史际春)、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或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漆多俊)、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李昌麒)、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王保树)等。
三、市场经济与我国经济法
关于我国经济法,值得思考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特征与特殊的法律需求。
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市场经济应当是现代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的作用,也要发挥政府的作用。注重市场与政府关系的互动。
但现实情况表明,我国市场经济具有以下特征:
1、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
2、是发展中大国的市场经济;
3、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的市场经济;
4、是压缩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
5、是民主和法治条件尚不具备的市场经济。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 经济法定义
第二节 经济法特征
第一节 经济法定义
一、中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
经济法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定义表述。中外学者见仁见智,这里择要介绍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学说。
(一)国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
1、德国
德国经济法学说主要是在二战以前,是早期的经济法学说。前述形成有方法论说、世界观说、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等多种经济法学说。
(1)方法论说。代表人物有盖勒(Geiler)、威斯霍夫(Westhoff)。认为经济法就是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换言之也就是一种用于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已。
(2)世界观说。代表人物是赫德曼(Hedemann,《经济法基础》)。认为法学研究应当注意时代精神,现代社会是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特征、渗透着现代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同时,他指出,正如18世纪以“自然”为时代精神而导致自然法的兴旺一样,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经济法的发达。赫德曼称自己的学说为“世界观理论”,实则他主要是提出了经济法研究的一种方法。
(3)集成说。代表人物是努斯鲍姆(Nussbaum,《德国新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汇集综合。他通过对德国一战时期(战前、战中、战后)出现的新法现象进行研究,认为凡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而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法律和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则不属于经济法集合。
(4)对象说。包括有两种学说:
一是组织经济法说。代表人物是哥特施密特(Goldschmidt,《帝国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的法”。所谓“组织经济”,是指为改进生产而被规制了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也就是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市场支配或垄断形式的经济现象,其具有组织化特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独立地位。调整这种“组织经济”特有的法就是经济法。
二是企业管理法说。代表人物是卡斯凯尔(Kaskel)。认为经济法是有关经济性企业者的企业管理之法。他着眼于作为经济法对象的“人”,是以经济性企业者(企业主)为中心概念,不同于上述对象说是着眼于国民经济中的“组织”形态。并且,他还将经济法与商法加以区分,指出经济法是有关企业管理的专门法,商法则是有关商业的专门法。后有人对卡斯凯尔的学说有所发展,如库拉乌捷以“企业”为中心概念,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