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河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5.12.21 【实施日期】2005.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农业局、各扩权县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
我省是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和生产应用的重点省份,为履行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农业部最近召开的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随着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商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批准实施的转基因生物试验项目和批准进入商品化应用的转基因生物将逐年增加,随之带来的昆虫抗性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人体健康等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转基因生物安全虽是科 1 / 2
学问题,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影响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形
象,必须加强跟踪监测和行政监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站在维护国家权益、保护生物技术研究与产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的监管工作制度和完善的预警应急机制,保证各项监管任务落实到位,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明确职责,健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监管体系。行政监管体系是依法进行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者、监督者和执行者。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市、县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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