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4]67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6 【实施日期】2014.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4]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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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市级园区,岷东新区,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砂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资助、补贴等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 2 / 3
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公平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资信依据,并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可以邀请政府法制部门参与。
(二)合同文本的拟定。承办部门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
(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部门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有部门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书。
(四)合同的审定。经合法性审查后,以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性政府合同,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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