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的通知
各支行、分行各经营机构:
为了进一步增强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降低交易风险,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经与总行沟通和讨论后,我分行拟谨慎开展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分行根据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事先得到包买商以有效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包买的情况下,分行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国内贸易项下人民币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并同时转卖给包买商,分行不持有应收账款直至到期。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主要特点在于:1.它适用的信用证类型为国内远期信用证,且该信用证项下的远期票据必须经开证行承兑;2.它的融资主体是信用证受益人即卖方,且无需占用卖方授信; 3.它的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各经营机构在办理该项业务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各机构在开展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时,应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和连续性的审查,为了防止买卖双方串通以虚构或虚增贸易并签订不真实采购合同来套取信贷资金。
(二)各经营机构送审报告中应对本次买卖的商品是否符合卖方的业务范围、交易量与其经营规模是否相当、价格是否合理、买卖双方历史往来情况、本次融资项下用途是否与实际相符等方面作出说明。
(三)国内证福费廷转卖业务实行单报单批制度,各经营机构需事
先向分行贸金部报备拟开展该项业务的客户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情况、交易结构等,分行贸易金融部将根据客户提交的相关单据来审核是否做该笔业务。
(四)目前办理国内证福费廷转卖业务资金到账期为自单据承兑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到账,请提前与客户做好沟通。
我部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并及时通知各经营机构。国内证福费廷转卖业务按照《兴业银行宁波分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宁波分行贸易金融部
吗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