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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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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现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修订案(草案)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013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 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4年01月30日。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的下列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政处罚不服的; 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

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服的; 行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的经营自主权的; 者不予答复,或者对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等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 (四)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用权的; 抚恤金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义务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者限制竞争的; 权、财产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的; 案件。 (九)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或者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

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惩、任免等决定; 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体行政行为。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 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件: (一)专利、商标确权案件以及海关处理(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的案件; 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一审行政案件。 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审判。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具体行政他组织是原告。 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政机关是被告。 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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