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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选择题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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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选择题、概念关系及问题

一、概念

1.民法: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后天获得。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一种资格。

5.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说明:法人与公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社会组织。

6,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这一行为可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7.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概念的重点是:在代理权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8.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的重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9.财产所有权: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说明: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11.合同: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说明:民法上,合同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时有不同的含义;有时指发生债权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有时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债;有时指用以固定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文书等。 1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注意:这个概念中的“创造性”、“成果”都是关键文字。因为,智力活动没有成果,知识很丰富,智力活动很辛苦,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同样,智力活动没有创造性,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

13.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中“与人身不可分离,没有财产内容”是重点。

14.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15.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

二、关系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相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手段,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才能自己去取得或实现权利,设定或履行义务。 两者的区别是: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并有负担义务的资格,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一致的,是公民一生都享有的,不受其年龄、智力、健康等状态的影响。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不是从人一出生就享有的,它与公民的智力发育、健康状态有关,并非每个人都有,也非每个人都是一样。法律确定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依据,是看公民是否具有独立地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能力,法律对公民行为能力的这种要求,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问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准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它们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特点。 ①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②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对本原则作了规定。 ④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⑤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说明: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的书刊上有不同的表述,但其内容是一致的。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法人应具备的四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①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②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③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①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②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

为;③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④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⑤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有关概念解释如下:①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则法律行为不成立,如合同。 ②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③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④单务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如赠与。⑤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⑥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无需向对方偿付代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⑦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仅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⑧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③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④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代理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一方面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资格的不确定,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6.代理的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代理解释如下:①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②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③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代理权来自指定单位的指定。

7.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②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非行为或精神财富。③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④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⑤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⑥物权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说明:“对世权”在一般书上都叫做“绝对权”。

8.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③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④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⑤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说明:合同必须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否则,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9.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①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②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③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0.财产继承的法律特征:①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②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③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11.民事责任的特征:①它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②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③它是法定的违法行为人对于受害人承担的责任;④其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应;⑤它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三)民法部分(15题)

16、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17、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18、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而法人不享有名誉权。(×) 19、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0、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2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不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错误)

23、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4、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5、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6、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7、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8、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9、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可以不给予赔偿。(×)

30、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一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三)民法部分(共50题)

66、下列事实中,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A) A.小吴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足球B.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C.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D.王某将李某打伤

67、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自己一祖传瓷器卖给李四,价款5万元,5月10日李四一次付清全部款项,5月18日张三交付瓷器。但因为5月16日将瓷器摔碎,所以,无法按时交付瓷器,关于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张三是履行不能,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B.张三履行不能,合同效力应自然终止

C.张三是迟延履行,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D.张三履行不能,可以拒绝履行合同 68、下列保证合同中,有效的是(A)

A.国家某主管部门借入一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转贷给A省某大型国有企业,A省计委为该企业提供还款担保

B.某幼儿园为保证人的 C.某大学为保证人的 D.某大医院为保证人的

69、甲向乙借款2万元,约定1999年12月31日归还。但甲届期未归还借款,乙也没有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4月20日,乙因意外事故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至2001年5月20日,乙的继承人确定。此时,乙的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至(D)届满。

A.2003年4月20日 B.2002年1月31日 C.2001年12月31日 D.2003年5月20日

70、2001年9月8日,甲纺织厂在乙机器制造厂购买一台机器,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从9月10日至10月10日,10月15日,甲纺织厂表示购买该试用的机器。问:买卖合同何时生效?(D)

A.9月8日B.10月10日C.9月10日D.10月15日

71、下列不能成为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的有(C) A.矿藏、水流B.道路、交通设施

C.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设施 D.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72、甲公司明知自己在建的商品住宅楼旁将兴建一机场,但却对要求住房安静的乙说此处远离市中心,难得的安静,而没有将兴建机场的事情告知乙,乙相信甲公司的介绍而购买了甲公司在该处的房屋。甲的行为违背了(C) A. 平等原则 B. 公平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D. 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73、2000年7月8日,张三因为赌博欠李四1000元,7月10日,李四向张三主张该欠款,张三给付李四1000元,则(B)

A. 该1000元是非法所得,应予追缴,所以,张三不能请求返还 B. 张三可以李四不当得利而请求返还

C. 张三给付李四1000元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李四应取得该1000元得所有权

D. 张三可以赌博非法而主张给付不生物权变动得效果,所以,张三根据自己对该1000元得物权请求返还

74、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包括(A)。 A、一双鞋 B、空气 C、太阳 D、固定在人身体上的人工器官 75. 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C)。 A. 张某的电视和音箱 B. 张某的拖拉机和拖犁

C. 张某的汽车和修理汽车的工具 D. 房屋和房屋上的窗户 76、奖券与中奖后的所得是( A )的关系。 A、原物与孳息物 B、主物与从物

C、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D、有价证券与货币

77.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同时履行,甲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却请求乙履行,乙予以拒绝,这时乙所行使的权利是(D)。 A. 请求权 B. 绝对权 C. 形成权 D. 抗辩权

78、在行为人行使的下列权利中,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有(A)? A对抗请求权的意思表示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行为的追认 C按份共有人要求处分其财产份额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后,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选择题概念

民法选择题、概念关系及问题一、概念1.民法: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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