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办教〔2007〕114号)以及《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学字〔2017〕41号),我院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各年级辅导员分别具体负责各年级、各班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学院分管学生工
作负责人是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所带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班长(团支部书记)是所在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加强国家助学金的政策宣传,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感恩教育,鼓励、支持、安排他们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激发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学风、班风、校风,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本人所带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认真组织评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教育和督促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坚决制止国家助学金评审不公、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不负责任现象以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行为;
(三)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对本班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应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组织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在评定过程中杜绝弄虚作假、隐瞒套取、拉票误导、平均分配、截留挪用、个人化倾向严重等不良现象及蓄意扰乱评定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分为1-3档。
第七条 根据我校下达到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由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年级情况进行名额分配。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七)已经缴清所有学杂费或办理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等手续并注册; (八)其他符合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尚未被解除者; (二)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者;
(三)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故拖欠在校学习应缴费用者;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者;
(五)经评审小组认定其他不宜申请的情况。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要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为:
(一)宣传动员。以精准资助为目标,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有关精神传达到每位学生,使广大学生知晓获奖、受助的权利。
(二)学生申请。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通过《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在线》申请国家奖助学金,按要求准确录入相关信息。
(三)小组评议。学生所在年级(班级)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结合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结果,认真进行评议,全程安排专人记录并存档,确定本年级(班级)拟获奖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审核及公示。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集体讨论研究时安排专人记录并存档。初审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发布,同时在学院宣传栏张贴,将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十个月平均发放,发放时间从认定的下
一个月开始。
第十五条 实施及时通报制度。受助学生获得资助一周内,学院将学生受助情况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通报给学生家长,确保学生家长了解相关资助政策和学生在校期间的受助情况。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为重点通报告知对象。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后,学院将引导学生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将国家助学金用于个人学习、生活。不断创新形式,加强感恩、励志、社会责任感教育,让学生感知来自党和政府、社会的温暖,增强报国之志。
第十七条 学生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视情况收回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
(四)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者; (五)将国家助学金“轮流坐庄”或改变使用用途者; (六)因各种原因休学、离校、退学、转学者; (七)学习成绩不合要求者。
第十八条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可以转助其他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合格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