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
(年月日印发)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网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强制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家事纠纷、相邻纠纷、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起诉申请网上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上立案工作。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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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案件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即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网上立案。
律师凭有效执业证件进行网上登录。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行网上登录。
第七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所有诉讼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当对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进行确认。
起诉状(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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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所提供的起诉(申请)材料应使用型纸的格式文本,同时应当附上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起诉状(申请书)的电子文本( 文本)。 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可在开庭前或者按照承办法官指定的期限提交。
第九条 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恐吓、侮辱、诽谤、诬陷、谩骂和人身攻击; (四)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含有上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对提交者停止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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