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含赤泥库和灰渣库)。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2 -
- 3 -
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