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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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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6、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

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7、数据库标准入库计费按照近期规划收费的

30% 来计。

8、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实施评估》 、《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等按照

城市近期规划计费的 20% 来计费。

6 城镇体系规划

序号 1 2 3 4

规模(万人)

<100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

计费单价(万元 / 万人)

1.5 1.2 1 0.8 0.4

5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区域协调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一体化规划等

区域尺度的规划项目,设计深度与城镇体系规划基本一致的参考本标准执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

费为:省域、区域、特大城市为

50 万元 /每个,大城市为 40 万元 /每个,中等城

市为 30 万元 /每个,小城市为 20 万元 /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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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00 万元。

5、考虑我国不同区域尺度下人口规模、城镇密度差异较大,各地区研究深

度、资料收集难度也有较大不同,可以乘以

0.8-1.5 的难度系数进行修正。

7 城市设计

7.1 总体城市设计

7.1.1 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集中建设区及周边必要区域,

从宏观层面研

究确定城市风貌特色, 保护自然山水格局, 优化城市形态格局, 明确公共空间体 系等系统要求的总体设计。

7.1.2 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的总体城市设计,

根据城市规

模分档计费,依据总体城市设计成果内容确定计费单价。 序号

1

2

3

城市规模 (万人) 小城市

(50 万人以下)

中等城市

(50 万~ 100 万人)

大城市

( 100 万~ 500 万人)

计费单价

(万元 / 平方公里)

备注

6.0 5.5

5.0

4

特大城市

(500 万~ 1000 万人)

——

5

超大城市

(1000 万人以上)

——

建议针对行政 区或功能区等 编制总体城市 设计

建议针对行政 区或功能区等 编制总体城市 设计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规模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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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通知》(国发〔 2014 〕51 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

市、小城市标准划分。 其中,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建议针对市域层面编制总体

城市设计,建议针对下辖行政区或者功能区单独编制与分区规划相对应的总体城

市设计,收费标准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2、总体城市设计计费基价为 100 万元。

3、总体城市设计按照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建设用地

面积计算规划费用。

4、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 5、上述计费标准不含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费用。

7.1.3 总体城市设计导则,是指根据总体城市设计,对城市风貌特色、空间

形态格局、公共空间体系、建筑整体控制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控制要求的公共政策。

7.1.4 已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的地区, 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增加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50%进行收取;尚未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的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导则, 则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1.5 倍进行收取。

7.2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7.2.1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历史风貌地区、 新

城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沿山地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地区,对城市形态和 公共空间等方面进行的整体构思与详细设计,

是塑造高品质城市空间的重要阶段。

7.2.2 单独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根据用地规模分档计费, 依据详细城市

设计成果内容确定计费单价。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 / 公顷) 备注

1 10 以下 ——

参照该地块内建筑 设计方案阶段的标 准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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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2 3 4 5

10~50 50~ 100 100~200 200~300 300 以上

3.0 2.5 2.0 1.5 1.0

6 注:

(1)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计费基价为

60 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编制建筑单体方案,则建筑方案设计费用另计;

(4)表中计费标准不含详细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费用。

7.2.3 详细城市设计导则是根据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将设计语言转化为管理

语言,对城市形态、公共空间、建筑整体控制等空间要素,提出的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引导要求。

7.2.4 已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 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增加详细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尚未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单独编制详细城市设计导则, 则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1.5 倍进行收取。

7.2.5 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在规划实施阶段进行城市设计整合工作,

该部分费

用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50%收取。

7.3 专项城市设计

7.3.1 专项城市设计是针对街道系统、 广场与公园系统、 慢行系统、 绿道系

统、视廊系统、河流水系、城市风貌、建筑色彩、城市天际线、户外广告和夜景

照明等城市系统与要素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

7.3.2 总体城市设计基础上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按照总体城市设计

收费标准进行独立计费。

7.3.3 详细城市设计基础上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按照详细城市设计

收费标准进行独立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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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7.4 其它

7.4.1 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增加详细城市设计

要求的专门章节与附加图则,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计费基础上,增加

50%的规

划费用。

7.4.2 城市设计方案征集、招投标、方案比选等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7.4.3 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实施评估报告, 按照相应阶段城市设计计费标准的

20%进行独立计费,计费基价为 20 万元。

8 镇规划

8.1 镇总体规划

序号

建设用地规模 (平方千米)

≤2 2-5

计费标准(万元)

50 万元/个 50-80 万元

每增加 1 平方千米,按 10 万元 / 平方千米计费

80-120 万元

每增加 1 平方千米,按 8 万元 / 平方千米计费

120-180 万元

每增加 1 平方千米,按 6 万元 / 平方千米计费

参照城市总体规划收费标准

1 2

3

5-10

4

10-20 >20

5 注:

1、本计费中的标准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 2、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3、规划设计计费按规划期末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50 万元。

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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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6、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7、数据库标准入库计费按照近期规划收费的30%来计。8、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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