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2008深圳投资策略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基础上组建的综合类证券公
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君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合并及筹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33号)和《关
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69号)文件的
批准,通过新设合并,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
页脚内容
20
国泰君安证券2008深圳投资策略会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邮政编码
:20012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2,718万(含外汇)元。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页脚内容
20
国泰君安证券2008深圳投资策略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事业,坚持以改
革创新为动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科学管理、稳健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促
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
(三)证券的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证券登记开户;
(五)证券的自营买卖;
(六)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
(七)证券投资咨询;
(八)资产管理;
(九)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页脚内容
20
国泰君安证券2008深圳投资策略会
第三章 股 份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72,718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页脚内容
20
国泰君安证券2008深圳投资策略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记名股票及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
告。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页脚内容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