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1-04
孤残儿童护理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4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孤残儿童护理员
1.2职业编码
4-10-01-04
1.3职业定义
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儿童进行康复、教育和身心保健的服务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动作协调,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学习和观察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①②
相关职业:育婴员、保育员等,下同。
本专业:护理学、护理(儿童护理)、护理(康复护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少儿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儿童服务与相关专业: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康复治疗学、教育学、社会工作、心理学等,下同。
管理)等,下同。
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