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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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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青办发〔2005〕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

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多出、快出优秀成果,促进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并代表着当前青岛地区领先水平,为青岛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

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

第三条选拔拔尖人才应当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对青岛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现实政治表现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年龄的限制

.

第四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

.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获得山东省、青岛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二)获得两项以上山东省、青岛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首位人员;(三)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已实施,且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

效益的;

(四)获得两项以上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优秀设计一等

奖,并均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

(五)在工农业生产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

效益的;

(六)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

,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

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作

出突出贡献,并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八)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并具有较大科学和

实用价值的;

(九)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国家、省

(部)级表彰,为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

(十)在政法、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外行业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公认为青岛市专业学科学

术、技术带头人的;

(十一)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代表青岛市参加国内外重大评奖或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在全省

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由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选拔程序为:

(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公布拔尖人

才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五)组织考察.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具体情况,确定考察人选比例.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

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

,

(六)社会公示.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综合考察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

.

,提报市委审议

监督,并征求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意见

(七)组织审批.将经公示无问题的初选人员名单批准.

第四章奖励形式和待遇

第八条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尖人才》证书.

,并颁发《青岛专业技术拔

第九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休假20天.

第十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数额限制;管理期满未续评为拔尖人才的岗位竞聘.

第十一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一般不办理退休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或个人申请除外).管理期满的拔尖人才退休后,退休费补贴到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

100%.

,授予“青岛,不受所在单位

,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的

第十二条连续两届以上(含两届)被评为拔尖人才的市资深专家”称号.

第五章管理内容和措施

第十三条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代市委、市政府进行综合管理,各区市、各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一)目标管理.拔尖人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年奋斗目标和办法措施

,填写《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

.

档案》,并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拔尖人才所

(二)重点扶持.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由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拨付.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发行

,列入重点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三)实绩考核.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进行年度考核.

(四)培训教育.将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每两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5天.

(五)走访联系.建立市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同志与拔尖人才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及时掌握情况,听取拔尖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宣传表彰.积极宣传贡献突出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突出业绩,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氛围.

第十四条重视发挥青岛高级专家协会的作用

,支持和帮助拔尖人

.

”的社会

,及时

,对拔尖人才

才开展科研和合作攻关活动,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五条市财政在资金上对拔尖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给予重点保障,按每位拔尖人才每年3600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用于拔尖人才年度目标考核、休假、培训、查体等有关管理工作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委、市政府管理使用年度经费

第十六条拔尖人才犯有严重错误

.青岛市人才工,专款专用.

,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

;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

,调整出拔

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

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工作计划,或奋斗目标中期考核不称职的尖人才队伍;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

第十七条拔尖人才调出本市或专业工作有变动

,以及有其他重大

,并征得同意.

变故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获得国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直接列入拔尖人才管理服务范围政府津贴.

第六章附则

,不重复发放

第十九条外省市获奖成果项目和国外获奖项目不作为拔尖人才评审的主要依据,但是可以作为参考.

第二十条对扶持和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压制、刁难拔尖人才发挥作用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的.

,取消其称号,追回已

发放津贴,取消其四年内拔尖人才申报资格

.

第二十二条各区市、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本行业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2005年03月25日

.

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青办发〔200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多出、快出优秀成果,促进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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