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债权人委员会
我国破产法采用债权人委员会意定制度,即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以决议确定。
债权人委员会主要行使监督权,即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九、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又称司法再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十、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十一、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获依职权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清算程序由此启动 (二)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1、变价方案
变价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企业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资产的评估应依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由管理人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3、分配
①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A、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B、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C、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D、普通破产债权。 ②分配方案的制定
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最后提交法院裁定。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①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管理人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可以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②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可以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③在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是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