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2014]124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4]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节能、土地利用和综合开发、社会风险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和总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运输安全和施工安全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做好需求分析、功能定位、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综合开发、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研究工作,注重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近期与远期、技术性与经济性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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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总公司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制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勘察大纲审查、勘察资料验收、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优化和审核等工作;同步做好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查。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组织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积极协调项目进展过程中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为勘察设计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章 勘察设计程序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十一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在决策阶段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在实施阶段应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现场踏勘,系统研究项目在路网及综合交通运输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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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中的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合理提出项目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投资预估算和项目工期建议,并同步完成线路场站及毗邻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开展初测,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路网协调配套、投入产出效益等,从技术、经济、环保、水保、节能、土地利用、社会风险稳定、项目经营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分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可行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步完成线路场站及毗邻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的工程数量和投资估算要有较高的准确度,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评估和征地拆迁调查等工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开发研究报告和环评、水保、节能评估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开展定测、现场调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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