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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 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 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
导意见》(国发 [2009]32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 规程》 (人社部发 [2009]16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 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 [2009]10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 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以下简称 “乡镇事务所” )具体经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 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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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 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 节。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 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 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制定全省新农保业 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 管理细则;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 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 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 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 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业务经办工作。
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 开展新农保工作;具体制订本地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细则;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 订本地区新农保基金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 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 编制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辖区 农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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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业务经办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 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 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 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 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 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 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 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 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 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 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 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摸底调查、 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 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 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 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 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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