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
(三)报告内容应详细,报告要迅速。书面报告(初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五)公司在建项目应按规定在每月终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查。
(六)在伤亡事故发生30日内内,如果有负伤人死亡,企业 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补报。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稳定施工人员情绪,要做到有组织、有指挥,同时要严格保护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录像。清理事故现场应经调查组同意,方能进行,任何人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事故真相。 第三十七条 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部分对象,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走现场部分对象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对可能涉及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的事故,清理现场要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二)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1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有: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2)拍摄有关的痕迹和对象,绘制有关处所的示意图 (3)收集并妥善处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4)其它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2收集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做好记录。 (2)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设计和工艺技术等资料 (3)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和事故前健康状况 (4)伤亡人员所受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5)对设备、设施、原材料所作的技术鉴定材料和试验报告。 (6)经济损失情况及其它资料。 3事故责任分析
(1)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凡属责任事故应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以及其它应负的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后,通过充分的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的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已确定的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应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调查组应着重把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文字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如调查组内部意见有分歧,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政策法规反复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个别成员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并在签字时写明自己的意见。在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按《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事故结案: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轻伤事故由总经理负责审查结案,重伤事故由企业劳动局或建设局批复结案,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长单位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结案,并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建设厅报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结案。 跨地区施工发生伤亡事故,按事故管理权限,由安委办负责报企业所在地安
全管理部门审批结案,并将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批复材料抄送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事故涉及两个地区企业,由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审批结案,并将材料抄送异地企业的安监部门。
事故在调查处理审批结案后,由安委会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告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保存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片资料。
第七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总要求
(一)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装备、安全使用、服务生产,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生产效益,为取良好经济效益创造条件。
(二)搞好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十一条 机械设备管理的台帐档案
(一)项目经理部机管员负责所在项目经理部的机械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设帐,其中《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组织计划》、《施工设备维修计划》、《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二)机械设备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统一编号; 2.设备的购买日期:
3.产品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5.操作人员当班记录,维修、保养、自检记录;
6.《大、中型设备安装、拆卸方案》,《施工设备验收单》及《安装验收报告》;
7.各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8.《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施工设备验收单》、《设备运转当班记录》、《施工设备配置计划》、《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设备维修记录》、《早期购置之不理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租赁合同》、〈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凡设备技术资料[(2)、(3)、(4)]丢失或不全,由生产科组织对设备状况进行鉴定、评定,填写《早期购置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作为设备技术档案存档。
第四十二条 机械设备标识
(一)设备标识应制作统一的标识牌,分为“大、中型施工设备”、“小型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三类。
(二)标识牌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应将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的每三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的检查结果填入设备标识牌的“检验状态”一栏中,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停用”,同时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检查情况填入《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中。
(三)标识牌应固定在设备较明显的部位。 第四十三条 机械设备的组织
(一)凡属新开工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先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施工设备组织计划》,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批、备案。
(二)项目经理部设备来源可分为“新购、调配、自有、租赁”。 (三)项目经理部需购置新的大、中型设备时,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配合项目经理部机管员填写《设备购置申请表》,报项目经理部审批。项目经理部需购置小型施工设备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自行购置。
(四)凡由项目经理部自行制作、改制的设备均要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进行评定审,评定合格才可投入使用,并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填写《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第四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
(一)项目经理部租赁大、中型设备时,要签订《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复印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二)租赁设备进场使用前,由生产科施工设备监督员组织对其性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