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司法考试公司法易混淆考点表格归纳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第143条) 股票质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143条) 特殊时段限制 (1)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第103条)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40条) 股东资格确认 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第33条);记名股票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第131条) 表决权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第104条) 章程规定除外(第43条) 任职限制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147条)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商业银行法》第27条) 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情形:(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证券法》第108条) 违反任职限制的 后果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聘任公司高管的,该选举、委任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出现本前述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147条) 共同义务 特有义务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 公司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特有义务的 后果 股东代表诉讼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49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0条) 股东(第152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5以上股份的股东(第152条) 股东代表诉讼的 程序 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第152条) 股东会会议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39条)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

(2)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第40条) (3)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第40条) 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第101条) (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第103条)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103条) 会议召集 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第41条) 主持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股董事会、监事会、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第102条)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第102条)

东(第41条) 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04条) 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 特别表决权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 特别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04条)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第104条)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 之三十的(第122条) 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第106条)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108条) (第42条) 决议无效 决议撤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2条)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第22条) 提起撤消权人 股东(第22条)

司法考试公司法易混淆考点表格归纳

(第143条)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143条)特殊时段限制(1)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第103条)(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140条)股东资格确认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第33条);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1gpvm6cga11h1yk7phhy1xkfw968dk01ava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