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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50人以下(第24条);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第79条) 股东人数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为10万元(第59条) 出资缴纳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第59条)。 出资限制 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27条) 500万元(除保险、证券、商业银行外)(第81条) 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第81条);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发起设立:书面认足(第84条);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83条)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与股份总数的35%(第85条) 出资方式 验资 设立程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 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有限公司第29条;股份公司第90条)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第84条) 设立登记主体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第30条) 董事会(第84条) 出资责任 应该出资而没有出资的:有限公司一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第28条);股份公司一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虚假出资的:设立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设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 公司资本 (1)全体股东认缴纳的出资额(第26条); (2)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须一次缴足(第59条) 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72条)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2条) (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知全体股东,股(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8条) (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0条)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141条) (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第81条); (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4)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股东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第73条) 转让(第142条) (5)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公司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
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75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第75条)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6条) 新股发行 (1)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27条) (2)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28条) 转让场所 (1)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139条) (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145条) 转让主体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2)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第142条) 公司持有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不超过已发股份的5%,税后利润支出,1年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