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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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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

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2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27 【实施日期】2009.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

的通知

(保监发〔2009〕2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理规定》发布前后的衔接

(一)《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4号令》”)施行日(2006年9月1日)之前任命的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 1 / 4

理人员,无需向我会重新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但应当规范其职位名称,于

2009年4月30日前向我会履行备案手续。如该财务负责人任期已满、需要重新聘任,或者保险公司更换财务负责人的,应该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二)在《4号令》施行日(2006年9月1日)之后任命的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已经向保监会备案的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三)经董事会考察,现任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资质达不到《管理规定》要求,或者目前尚未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的公司,难以在短期内确定合适人选的,可向我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暂缓申报,但最迟应在2010年2月1日前确定拟任人选,向我会申请任职资格核准。 二、关于报送材料

(一)《4号令》施行日之前任命的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向我会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公司的任命决定;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见附件);

3、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4、财务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二)《管理规定》第九条和前条规定提交的(拟任)财务负责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是指(拟任)财务负责人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或租用房屋的租赁证明等。 三、其他

(一)保险公司(拟任)财务负责人同时担任副总经理、总精算师及其他高管职务的, 2 / 4

应按照我会相应的任职条件规定分别申请任职资格核准。

(二)保险公司(拟任)财务负责人兼任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分别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分别申请任职资格核准。没有通过财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对公司章程的要求,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对公司董事会的要求,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四)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次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时,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等相关内容。

(五)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存在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附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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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职 务 任职公司 填报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由保险机构人事部门填制。

二、“毕业院校”、“学历”、“学位”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

三、“任职起止时间”指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期间,如果没有明确的任职期限,则只需填报任命时间。

四、“学习经历”自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填起。

五、财务负责人如有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六、“本人声明”由财务负责人本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本表记载内容符合我本人的真实情况。

七、“保险机构声明”由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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