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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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 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b、证词的来源;
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证人的基本情况;
e、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伪;
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注意的问题:
1、对宣读的证词有疑问的,一定要亲自辨认。
2、证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则可向法庭表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认可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