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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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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实施市安全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有关要求,制定《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市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裁量。

三、本《基准》综合考虑了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各类安全生产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对应A档;“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一般的”对应B档;“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C档。

四、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依据行为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依据接害人数不同进行划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进行划分。

五、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等情节的,适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

安全生产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行为在两年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行为的;(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行为的;(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行为证据的;(七)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故意实施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

人打击报复的;(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六、本《基准》中,对同一类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两种以上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七、本《基准》中,处罚依据规定“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以处罚依据做作出行政处罚;本《基准》只针对“罚款”划分的裁量阶。

八、本《基准》中,难以划分裁量阶的行为,只列出裁量项目,不予设定裁量基准,由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九、本《基准》确定的裁量基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十、本《基准》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基准》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原文照录。

第二章 行为裁量标准

第一节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所得;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没有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

2.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所得,对机构并处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

4.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所得,对机构并处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所得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所得,对机构并处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所得25万元以上的,没收所得,对机构并处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的罚款。

(二)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属于基础裁量A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五)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

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行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行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为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行为: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

次处以罚款:

1.有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台(套)及以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行为: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及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及以上工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行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

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种情形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行为: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三种情形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行为: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行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得;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并处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并处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处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出口畅通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三十三)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三十六)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二)行为: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转移、隐匿资金、财产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4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80万元以上2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2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2.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2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8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32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并且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8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20万元以上4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三)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四)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

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2.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

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第二节 职业健康类

一、《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行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施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且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逾期不改正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为: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

使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行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存在未按规定存档、上报、公布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未按规定存档、上报、公布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按规定存档、上报、公布三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

(六)行为: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害人数在1人至20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害人数在21人至50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害人数在51人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行为: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接害人数在1人至20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接害人数在21人至50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接害人数在51人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行为: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害人数在1人至20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害人数在21人至50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害人数在51人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行为: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接害人数在1人至20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接害人数在21人至50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接害人数在51人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行为: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接害人数在1人至20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接害人数在21人至50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接害人

数在51人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行为: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害人数在1人至20人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害人数在21人至50人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害人数在51人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行为: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少1项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少2项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少3项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行为: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且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行为:国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国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或未按规定报送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毒性鉴定资料和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都未报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行为: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或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既未如实也未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行为: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

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且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行为: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

岗位或者工作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当工作场所存在1种至2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当工作场所存在3种至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当工作场所存在6种及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行为: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

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同时存在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三种情形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行为: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为1名至10名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为11名至20名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21名以上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行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逾期未改正的,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逾期未改正的,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逾期未改正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行为: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有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一种情形的: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有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其中两种情形的: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行为: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其中一种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其中两种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三种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行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评价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涉及的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涉及的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涉及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行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工作场所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存在较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行为: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1人至5人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6人至10人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1人以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行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

次处以罚款: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但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但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既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也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行为: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处至3处的,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4处至6处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7处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行为: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行为: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并且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行为: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1人至3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4人至6人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7人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行为: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1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2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3项以上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行为: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迟报、漏报疑似职业病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迟报、漏报职业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谎报、瞒报疑似职业病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谎报、瞒报职业病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行为: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采用其中一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采用其中两项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采用其中三项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隐瞒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全部采用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行为: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接害人数在1人至20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接害人数在21人至40人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接害人数在41人至60人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接害人数在61人至80人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接害人数在81人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行为: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报警装置,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1项至2项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3项以上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防护设备、报警装置、接触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中有1项至2项未达到要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防护设备、报警装置、接触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中有3项以上未达到要求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行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接害人数在1人至20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接害人数在21人至40人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接害人数在41人至60人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接害人数在61人至80人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接害人数在81人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行为: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接害人数在1人至20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害人数在21人至40人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害人数在41人至60人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接害人数在61人至80人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接害人数在81人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行为: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现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擅自拆除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擅自拆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行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人数在1人至5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人数在6人至10人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人数在11人至15人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人数在16人至20人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人数在21人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行为: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接害人数在1人至20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接害人数在21人至40人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接害人数在41人至60人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接害人数在61人至80人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接害人数在81人以的,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已经对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行为: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行为,没收所得;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

没有所得,相应机构具备条件但未取得资质的,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所得5000元以下,相应机构具备条件但未取得资质的,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没有所得,或者所得5000元以下,相应机构既不具备条件又未取

得资质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款;

所得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5. 6.

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行为: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所得;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 没有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所得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5. 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四)行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所得;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 没有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所得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5. 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五)行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所得;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 没有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所得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5. 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没有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

2.所得10万元以下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没有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

2.所得10万元以下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为: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为: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没有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所得10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行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所得,并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所得10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行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且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行为: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

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第一章总则一、为规实施市安全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有关要求,制定《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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