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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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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资格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条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者缺乏证明材料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申请人澄清的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资格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第三十一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时,可以对重要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内容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 (三)采用合格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排序表名单;

(四)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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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的名单和原因,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资格评审报告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资格预审评审中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资格预审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且拒不改正的;

(二)应当回避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审的;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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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或者申请人认为资格预审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申请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结果不一致的,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项目,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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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大型和特大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复杂工程是指: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五星级酒店装饰、大型场馆等复杂工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指:项目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可以选择潜在投标人是否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或者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但不应设臵数量要求。

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期一般是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年内。

第四十二条 获得工程奖项的有效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国优工程3年,省优工程2年,市优工程1年,省级、省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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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明工地”2年,有效期自发证或者发文之日起算起,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人公告到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四方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的工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适用于资格后审。

第四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申请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告1个月。在公告期间,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第四十六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国家和省对资格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资格审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非国有资金项目的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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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 

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资格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第二十九条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三十条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者缺乏证明材料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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