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下列条款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下列附加险。
附加停车责任保险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91号)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指挥车辆出入被保险人指定的停车区域时,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存在驾驶人员酒后驾车或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保险人对驾驶人员及其他第三者的损失均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90号)
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存在消费关系的第三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餐饮经营场所范围内感染法定传染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下列项目:
(一)住院补贴;
(二)在保险期间或其届满后180天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住院补贴按住院天数与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日补贴金额的乘积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住院补贴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按每人死亡赔偿责任限额一次性支付。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法定传染病累计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称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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