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暂
行办法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29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30 【实施日期】2011.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长治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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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晋政发〔2008〕35号)、《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9号),结合长治市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地方煤矿的年度复产复工验收。
第三条 春节期间为保障煤炭供应,经煤炭部门批准生产的煤矿,节后由市县两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照验收标准组织检查,合格后,经市县两级复产复工领导组研究同意,下发复产通知书,不合格的立即停产整顿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协助市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市长助理和煤炭工业局局长为副组长,煤炭、国土、煤监、安监、公安、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长治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审核复产复工煤矿验收程序;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复查验收工作;督促指导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监督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确认复产复工煤矿名单。 2 / 3
第五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现场检查验收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煤炭工业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申请复产复工煤矿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组织现场验收组到煤矿现场检查验收;根据现场检查验收情况和各县(市、区)验收情况,向市验收领导组提交复产复工煤矿审批名单;根据验收领导组组长办公会议决定,办理煤矿复产复工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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