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知识】法律知识探中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
认与执行制度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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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初探中
(2)特别管辖地
a.债务履行地
如果被告在瑞士既没有住所,也没有惯常居所或分支机构,针对他违反合同的诉讼能够向合同履行地的瑞士法院提起。
b.财产所在地(诉争物所在地法院)
像国内争议一样,对涉及不动产的对物诉讼,在财产的所在地存在一个专属的管辖地。另一方面,和适用于国内争议的规则相反,为了合同权利的履行的诉讼或者涉及不动产的侵权诉讼不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后一种请求权受被告在瑞士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法院的管辖,如果在瑞士没有此类住所或居所,受履行地法院或侵权地法院的管辖。
如果被告在瑞士既无住所又无惯常居所,涉及动产的对物诉讼只能向财产所在地的瑞士法院提起。如果被告在瑞士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则必须在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c.适合于反诉的主诉所在地
如果反诉和主诉有密切的直接的联系,反诉只能在主诉未决之地被提起。和普遍适用于国内争议的规则相反,仅仅存在诉讼能够和主诉相抵销的事实,且不能确立主诉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
d.协议的管辖地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5条,对于因特定的法律关系引起的有关金钱请求权的现存的或将来的争议,当事人能够通过协议来选择诉讼地。在本文中,“金钱请求权”这个术语的意思包括:和合同的、准合同的、商事或民事案件有关的所有种类的财政或金钱利益,而不管它根据国内法仍是国际法产生。
选择管辖地的协议能够用书面形式或者用原文能证明协议条款的任何其它的通迅方式。和普遍适用于国内争议的规则相反,协议的生效且不必须经过签署。例如,通过包含管辖权条款的信件或传真对未签署的合同要约的承诺,也构成一个有效的管辖地协议。除非协议另有规定,被选择的法院享有专属的管辖权。管辖地协议受到少数特定的限制,例如,不动产对物诉讼和有关消费者的诉讼。另外,根据具体的情况,如果管辖地选择协议被滥用,它可能不被理会。
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在被选择的法院所在州有住所、惯常居所、或运营机构,或者如果瑞士法可适用于该争议,则协议管辖地的法院不能拒绝管辖。对于最后提到的理由,当事人对瑞士法律的简单选择是否足够地使受理规则生效,或者通过《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的冲突规则,瑞士法律是否必须适用,是有争议的。
e.无保留地参加诉讼
和适用于国内争议的规则相一致,被告未提出缺乏管辖权抗辩的出庭,被认为是默示接受了有关的法院的管辖权,从而确立了该法院的管辖权。同样,和国内规则相一致,有关的瑞士法院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拒绝它的管辖权,即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各自的法院所在州没有住所、居所或营业机构,或者如果瑞士法不适用于该争议(作为一个新的附加的理由)。
f.侵权地
如果被告在瑞士既无住所又无惯常居所或营业机构时,侵权之诉可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法院提起。侵权行为实施地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人作出行为的地方或者他应当已作出某一行为而忘记作的地方。损害发生地是遭受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后果的地方。
g.消费者或雇用案件中原告的住所地
和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现行的联邦实体法相一致,对于因和供消费者个人或家庭使用的日常用品或服务的供应有关,而和职业或商业无关的合同而引起的消费者的诉讼,《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14条第1款a项规定:消费者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的瑞士法院有管辖权。消费者不得预先放弃他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法院的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或者劳动者惯常完成其工作所在地的瑞士法院对和劳动合同有关的诉讼有管辖权。另外,对于由劳动者提起的诉讼,劳动者住所或惯常居所地的瑞士法院将有管辖权。
h.临时救济地
能够从被请求的救济能有效被执行的地方的法院获得临时救济(例如:预先禁令和临时限制命令),即使瑞士法院对案件的实质问题没有管辖权。
(3)未决诉讼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也规定了瑞士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竞争。如果当事人间具有同一标的的诉讼已在外国法院提起但尚未判决,且且可预见外国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将作出能在瑞士得到承认的判决,瑞士法院即应中止诉讼。能在瑞士得到承认的外国判决一旦提交给瑞士法院,瑞士法院将驳回诉讼。
(4)紧急管辖权
最后,对于和瑞士有足够联系的诉讼,《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了瑞士法院的紧急管辖权。如果诉讼不可能在外国进行或不能合理地要求诉讼在外国提起时,和案件事实有足够联系的地方的瑞士法院有管辖权,尽管在瑞士没有其它的管辖地。
2.《卢迦诺公约》
涉及定居在欧洲联盟和欧洲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即缔约国)的当事人的国际争议的管辖权由《卢迦诺公约》支配。《卢迦诺公约》对上述《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的管辖权规则作出的最明显的修改如下:
(1)债务履行地
对于合同案件,《卢迦诺公约》第5条第1款一般地规定:合同债务必须履行的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考虑到瑞士对住所地法院的宪法性保证,瑞士已经保留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基于上述管辖地的、针对定居在瑞士的被告的判决的权利。保留在这个范围内不适用,即当提出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请求时,瑞士联邦宪法第59条已被修改或撤销。到1999年底,在任何诉讼中,保留的效力将中止。
(2)财产所在地
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的规定一致,以不动产对物权作为标的的诉讼,只能能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另一方面,如果这个诉讼能够和针对不动产对物权案件中相同的被告的诉讼合且在一起,有关不动产的合同诉讼只能向系争物所在地法院提起。
(3)扣押管辖地的排除
根据《卢迦诺公约》第3条第2款,针对过度的管辖地的禁令,对于定居在缔约国国内的被告,瑞士法院将不再可能根据被告的财产事先在瑞士被扣押而主张管辖权。另一方面,对于定居在欧洲联盟和欧洲自由贸易区以外的被告,扣押管辖地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