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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复习纲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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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规定的预期应得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保证保险分为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九)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摊损失(均摊损失)。2.补偿损失。

分摊损失是补偿经济损失的前提和手段,补偿损失是分摊损失的目的。 (十)保险的派生职能

1.投资职能 2.防灾防损职能 3.均衡消费职能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主要介绍商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重点应复习商业保险产生的依据和商业保险业发展的环境。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商业保险的产生

商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和人身保险这样一个过程。商业保险产生有两个依据,一是自然基础,二是经济基础。

保险是以众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来补偿其中少数投保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全社会的范围中集合起大批投保人是发展保险的内在要求。在生产社会化、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经济联系的时候,他们可能为求得保障这个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由此而推动了商业保险的发展。

*(二)保险业发展的环境

一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受制于该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政治、政策因素,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影响,便构成了保险业发展的大环境。 *(三)国民经济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业不仅同商品经济密切相关,而且与国民经济紧密相连。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是一个部门经济子系统与国民经济大系统之间的关系。国民经济大系统对保险业具有制约和决定作用;保险业子系统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给予保障,二者的发展要相互协调。

1.保险与生产的关系 2.保险与交换的关系 3.保险与消费的关系 (四)科学技术与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密切相关,科学技术越发达,则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产业结构越复杂,各种风险越大,对保险的需求愈强,保险业发展就越快,反之,情况则相反。 (五)社会环境与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业的发展不仅与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而且还和社会环境直接相关,与保险业发展有关的因素包括了人口、家庭、城乡社区以及政府政策等等。 *(六)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的概念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额。

第3 章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主要论述了社会经济保障的概念,商业保险在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并分析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差异,从而揭示了商业保险在社会经济和生活中的基本作用。重点复习的范围是商业保险的特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商业保险的作用。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社会经济保障的概念

社会经济保障是指运用各种保障形式如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国家财政后备等,对全社会范围内的物质财富和人身遭受损失或损害给予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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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保险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商业保险组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商业保险的主要特征有: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区别。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共同点

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同具有集聚众多的经济力量,分担个别意外事件的损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2)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3)同以建立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4)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标的。 2.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区别 (1)两类保险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 ①两类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 ②两类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 ③两类保险强调的原则不同。

(2)两类保险在保费、目标、功能和经营方面的主要区别 ①两类保险保险费的负担不同。 ②两类保险的保障目标不同。 ③两类保险的功能不同。 ④两类保险的经营体制不同。 *(四)商业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商业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商业保险职能的发挥对全社会、对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 3.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4.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五)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归纳起来,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有二:(1)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2)发挥经济助动器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第 4章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保险市场的结构、保险市场的供给方——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保险市场的中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重点复习的范围是保险市场的概念和结构、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保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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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的作用。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

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二)保险市场的结构

买方(需方) 中间人 卖方(供方) ↓ ↓ ↓ 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人 ↓ 保险经纪人 ↓ 包括:工业、农业及 保险公证人

包括:原保险人、 社会公众 保险咨询人 再保险人 如图所示,保险市场买方、中间人、卖方共同组成。

保险市场上的卖方(供给方)是保险人,向整个社会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买方(需求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他通过缴纳保险费,从而换取保险人向他提供的保险保障服务。像其他商品交换市场一样,在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商品 交易过程中,除了供需双方之外,为了促成保险交易,往往还会有中介人的介入,即保险中介人。由于保险中介人的参与,保险交易往往并不是直接由供需双方达成的,而是需要通过保险中介人来促成。因此,保险市场的成员包 括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等。

(三)保险市场的类型

从世界范围考察,市险市场的结构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

1.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 2.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 3.垄断和竞争并存型保险市场 *(四)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基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情况,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国情,规定了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只能表现为两种: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五)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保险公证人也称保险公估人,他是以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和公证的态度,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而为其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及赔款计 算、洽商给予证明的人。

*(六)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保险中介人的出现,给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无法估量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1、由于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没有利害关系,处于中间地位,使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保险专业方面的公正无私的建议和劝告,从而获得合理和充分的保险保障。由于保险中间人的介入,也大大减少了?

2、由于保险经纪人有义务为被保险人选择最适合的保险人,其介入保险市场有利于保险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3、由于保险中间人组织形式灵活,他们在保险市场中开展业务活动,有利于保险人精简机构、减少人员,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

本章主要介绍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保险法律关系(即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本章的复习要求可参照《保险法基础知识》有关章节。

第 5章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是本书重点章节之一,主要介绍了在保险经济保障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分摊原则。重点复习的范围是:保险利益的含义、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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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而一旦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 损失。 (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的确立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能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现任事故,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的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间:

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标的可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 (1)、为自己投保。

(2)、为配偶及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投保,一般都认为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仅具有抚养关系的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也可产生保险利益。 (3)、为他人投保。

在我国为他人投保寿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保险金额须在投保人对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限度内;当投保包含死亡责任的险种时,往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间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投保时。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保险事件给付时,则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六)最大诚信的含义及必要性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要求程度远比一般民事活动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其含义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即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里有这样两个原因:

1.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

保险标的广泛、复杂、要求投保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和保证义务;而保险合同条款较复杂,专业性强,这就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出发,履行其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保险具有偶然性

附注: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告知与保证,还包括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2.保证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又一重要内容。所谓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 8

保证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如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的弃权,可以明示或默示形式表现。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七)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酿成某种结果的直接、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在危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上,如果近因属于被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反之,近因非承保危险,对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这就是近因原则的含义。 (八)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

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1.补偿必须充分,保险人赔偿的数额不能低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数额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 (九)什么叫代位原则

所谓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第 6章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主要介绍保险经营的特征和原则,保险承保业务的经营环节,以及保险投资的基本原理。本章重点复习的范围是:保险经营的特征和原则,保险展业、承保、防灾、理赔,保险费率的含义和结构。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经营的特征

现代保险业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特殊行业。其经营的特征有: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4.投资在保险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 5.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附注:保险经营具有三大原则:1.风险大量原则; 2.风险选择原则; 3.风险分散原则。 *(二)风险大量原则的含义

所谓风险大量原则,就是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三)风险选择原则的含义

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应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并作出选择。 风险选择有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两种。

附注:逆选择的含义:所谓逆选择、就是指投保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保险险种。 *(四)风险分散原则的含义

风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人为保证经营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如果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产生责任累积,使保险人力承担保险责任。 风险分散,包括承保前分散和承保后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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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复习纲要资料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规定的预期应得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保证保险分为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九)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摊损失(均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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