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及制度设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政策风向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已经由绝对禁止转向逐步解禁,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现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这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提供了政策顶层设计。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尚需越过现实法律桎梏,只有构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确保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联交易行为的安全性。土地作为农村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最根本、最基础的物质保障。唯有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价值,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才能得到更为有效地发挥。农民通过农业承包地抵押,有效缓解农业资金困境,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吴群,2014)。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现状 1.法律禁止,但法理可行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农村土地不得抵押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严禁抵押。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34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
式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但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押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对家庭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法院依法认定无效。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84条再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显而易见,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的问题,主要根据土地取得方式以及权利标的作了不同规定,即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季秀平,2009)。当然,这种差别性的立法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印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正当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具备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权能,但唯独对抵押处分权有所限制。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却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这样的立法是自相矛盾的、非理性的设计(高圣平,2009)。其次,抵押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出现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进行变价优先受偿,以确保其债权的充分实现。为此,抵押的标的物一般应具备特定性、可转让性、价值性三个基本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可以实现“特定性”,法律上也允许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并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财产性和相对独立的经济价值。很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权标的具有当
然的适格性。
2.政策解禁,已逐步试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政策风向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已经由绝对禁止转向逐步解禁。央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9省(区)的部分县(市)开始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工作。各地的实践再次充分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能够在不改变农地承包经营主体的前提下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尤其在当前农村金融发展不够健全的背景下具有相当的现实需求土壤(叶敏,2011)。2010年5月,央行联合其他部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明确在确保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禁止农地非农化且在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该指导意见是在9省农村金融试点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拓展农村抵押贷款方式和手段,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房用地纳入抵押贷款的担保范围进行试点。然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策性文件,当属2014年10月审议通过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首次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有序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方面的改革探索,通过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最有力的政策支撑。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审视
1.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农民获取资本的重要途径
(1)提高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无可争议的经济价值,但该价值的实现只有通过市场交易、交换等方式方能体现出来。目前,抵押流转被法律严格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的载体受到了限制,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形式,其最终还是不能作为受让方融资的担保物,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际发挥价值小于其应有价值。
通过解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则能释放其完整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束有效行使,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抵押等形式,进一步加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启动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通过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经济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价值必将随其流通性的回归而回归到应有的价值水平。
(2)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经济建设领域。在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受到严格限制的背景下,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再融资难度很大,资本压力增大,经营成本上升,弱化了其市场竞争力。为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得到大规模地发展,政府在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也付出较大的税收代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行可以拓宽农业各类经营主体获取信贷的渠道,同时也使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实现增值,这有利于农业各类经营主体实现常态性可持续融资。与此同时,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的资本门槛会降低,农企合作会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更多的社会资本将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为粮食丰产丰收提供重要基础。
作为合作方的农民而言,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提升,其占有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份额会随之增加,更有利于农民能够最大限度地享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成果,实现农企双赢的局面。 (3)为农民获取信贷提供有效担保物。长期以来,农民获取借款数额小,通常不能解决发展生产的资本需求。甚至有部分农民通过借高利贷来融资,这不仅不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反而会恶化农村的经济环境。近年来,由于支农政策的扶持,小额信用无担保贷款也成为农民借款的一个渠道,但依然面临数额小、周期短的问题,也不能根本上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
在经济社会中,一般而言,获取大额贷款的主要的途径是担保性贷款。农民手中最重要的财产是土地用益物权,但却不能作为有效担保物,因此,农民也无法通过信贷途径获取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意味着农民拥有了有效的担保物,农民获得的授信额度也将大幅提升,贷款融资问题将迎刃而解。
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金融机构信贷安全的信用保障
(1)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使农村信贷实现无担保向有担保转变。无担保贷款因缺少抵押物作保证,不论是其信贷额度,还是总体的信贷规模,都是非常有限的。有担保贷款则可以根据担保物的价值,设定信贷额度,总体的信贷规模也会相应增大。繁荣农村信贷担保必须使无担保信贷向担保贷款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放活将使每一个农户都有有效担保物,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保障的信贷,其安全性得到极大地提升。一方面,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