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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基建/3)185-201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
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精益化水平,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技经管理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改变。
(一)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深度、设计文件内容等设计质量的原因。 (二)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或施工、建设管理等单位要求改变的原因。
第三条现场签证是在施工过程中除设计变更外,其他涉及工程量增减、合同内容变更以及合同约定发承包双方需确认事项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设计变更按照变更内容或金额大小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批复的设计方案、
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等原则意见,或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增减额超过20万元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二)单项设计变更是指某单一事项引起的设计变更。第五条
现场签证按金额大小分为一般签证和重大签证。
(一)重大签证是指单项签证投资增减额超过10万元的签证;一般签证是指除重大签证以外的签证。 (二)单项签证是指某单一事项引起的签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归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
(二)审批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重大设计变更: 1.造成总投资突破公司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 2.公司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实施过程中其站区布置、接线方式、主要设备选型以及线路路径走向、线路回路数、线路导线(电缆)截面等原则意见改变。 第八条 国网交流部和国网直流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特高压
交流、直流等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等工作。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有关要求,负责所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
(二)负责向国网基建部上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重大设计变更。
(三)负责审批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以外的重大设计变更。
(四)负责审批重大签证。 第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日常管理,负责审核重大设计变更与重大签证,并上报省公司级单位。 (二)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与一般签证。
(三)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文件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具体落实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要求,组织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方案的预审查。
(二)负责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审批单的审核、催办与上
报等流转管理。
(三)负责具体落实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文件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责任
(一)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和内部审查,提出变更工程量和费用变化的计算书与说明,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现场签证的审核。 (二)监理单位负责审核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落实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实施,组织验收等工作;判断现场签证是否造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变化,如有,则应按照设计变更规定执行;对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工程量进行旁站实测。 (三)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审查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和相关费用。 (四)施工、调试、物资服务等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组织实施。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流程包括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提出、审核、批准、形成工程变更文件、实施和文件归档。
第十四条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审批单。
第十五条非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施工、监理或业主项目部等提出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交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审批单后进入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出具现场签证审批单。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审批流程:
(一)一般设计变更(签证)发生后,提出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各单位7天内完成审批。 (二)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发生后,提出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上报省公司级单位,由省公司级单位组织各单位14天内完成审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款的重大设计变更,经省公司级单位上报请示文件,由国网基建部审批。 (三)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批准后,由监理单位下发现场执行。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应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项目部、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依次签署确认。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单位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项目法人权益时,监理单位可直接发布处理指令,由此引起的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应按本办法第十四至第十七条规定补办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文件应准确说明工程名称、变更的卷册号及图号、变更原因、变更提出方、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