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延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延长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延长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07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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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条件
1.属于具有发包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延长承包期的林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申请延长承包期的林地属于生长特殊林木的林地,主要是指经营成熟年龄80年以上慢生林分的林地等。北方地区包括天然慢生阔叶林,天然针叶林,针阔混交林和人工红松、云杉、松柏等为优势树种的林分;南方地区包括以云杉、柏木、紫衫、铁杉、槠、栲、樟、楠以及其他硬阔等为优势树种的天然林。南、北方的划分参照《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以省为单位划分。南方省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重庆、四川、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北方省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3.申请延长承包期的林地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的方式经营。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达到批准条件的;
2.有证据证明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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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延长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要求 备注 原件 1 纸质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 1 纸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资格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身份证明。 3 林地承包方案 复印件 1 纸质 载明拟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 面积、质量等级、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 特殊林木说明 原件 1 纸质 承包林地所经营林木为特殊林木的说明,列举其主要树种、林龄等。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林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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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主楼411室。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和地址同窗口接收。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811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周四:8:
十、办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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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30,13:30-17:00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补全申请材料 综合处接收材料 林权管理处审查材料 材料 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下达补正通知 (5个工作日) 受理申请 需现场核查 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林权管理处提出审批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核 审批决定文件 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办结 局许可办邮寄或通知 申请人领取结果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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