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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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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劳动者是否已向基层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一旦起诉并被法院受理,仲裁裁决即不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到期后审查劳动者是否已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已经起诉的,中级法院应对该案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直接作为劳动者起诉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中级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基层法院受理劳动者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若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者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予受理。

(三)审查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审查当事人申请理由是否符合第49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情形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要点。若当事人申请理由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则法院准予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反之则驳回申请。法院需要明确以下审查要点: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认定

对该申请事由的审查,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处理结果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实践中主要指:(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3)援引法条错

误的;(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的。法院对于一裁终局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已认定的事实一般不作审查,主要审查在已认定事实基础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如案例一中,A公司主张仲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对事实认定的异议并不属于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因此A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不成立。对B公司撤销裁决的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例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系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仲裁裁决要求用工单位B公司对用人单位A公司的工资差额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因此法院准予B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第二,法院在审查中要注意区分当事人举证不充分和仲裁委员会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两种情形。两者都有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但前者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并不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法院不作审查。后者事实认定错误系因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若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虽然仲裁委员会未在裁决书主文中援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但此类规定亦属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应当纳入法院对裁决是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审查范围。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明确以地域管辖分工为原则确定受案仲裁委员会,即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两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因此,若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则法院除确认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外,还需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在仲裁规定期间提出过管辖异议。用人单位在仲裁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视为接受仲裁管辖,其再以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3、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

“法定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所适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程序规则。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一致的,应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准。此外,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明确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事项外,“法定程序”不包括《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诉讼程序规则。

如案例二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4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该规定并未排除仲裁庭对主文错误进行补正的权限。本案裁决主文存

在计算错误,仲裁庭有权进行补正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法院在类似案件审查中,需要注意对“及时补正”的时间作出界定,并且重新计算劳动者的起诉期限,在重新起算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再对是否撤销案件作出裁定。与此同理,仲裁裁决书记载的当事人名称等身份情况存在错误,仲裁庭亦有权进行补正。申请人主张此种情况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对撤销仲裁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确定的程序予以认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2)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3)仲裁委员会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即违反有关送达、期间的规定;(4)审理程序违法,包括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以及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实践中申请人提出仲裁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况复杂多样,法院在审查中应以是否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确已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为审查标准进行具体判断。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认定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3)该证据属于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获取,违反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证据。

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二)审查劳动者是否已向基层法院起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一旦起诉并被法院受理,仲裁裁决即不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到期后审查劳动者是否已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已经起诉的,中级法院应对该案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直接作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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