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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平台成为被委托组织的可行性
作者:雷晓飞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1期
关键词 自媒体 被委托组织 可行性
作者简介:雷晓飞,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28
用戶协议是自媒体平台与用户通过电子“点击授权”方式签订的服务合同,通常包括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知识产权归属及违约责任等。本文通过研究当下流行的两款自媒体平台“今日头条”和“微信”的用户协议发现“今日头条用户协议”中违约处理如7.1及“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违约处理如8.5.1 和8.5.2。
以上两自媒体平台用户协议中关于违约处罚基本分为平台自身的处罚及行政机关处罚。不同之处在于,“头条”中规定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保存记录并向主管机关报告。而“微信”中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可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从条款的逻辑角度讲,虽然此处并未明确是否行政处罚,但能促使思考自媒体平台能否作为被委托组织。
从用户协议提供的内容及签订方式来看,用户协议是典型的格式合同,用户无法更改或备注,只能被动接受所有的条款内容。该种协议即是“点击授权协议(Click-Wrap Contact)”,点击授权协议保存在互联网平台单独的页面中,以文字或其他可查看的书面形式显示用户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协议的最后附有相应的按钮,其中有选项“同意” 和“不同意”按钮,该按钮是用户确定签订协议的标识,协议整体可视作互联网平台向用户发出的要约,用户可以选择对“同意”按钮进行点击或者不点击,行业惯例也将用户点击“同意”视作对互联网协议要约的承诺,在某些判例中,法院也承认该行为代表用户“已经完全阅读且同意全部条款”。
用户协议通常会对自媒体平台自身的责任减少或免除,而对于用户的责任及注意义务较为突出,现实情况是在用户无法更改用户协议条款的情形下,用户并不会去在意和关注用户协议的内容。因此,格式合同形式的用户协议带来的是用户的“默示许可”,在自媒体平台与用户之间,用户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当然,用户也可以点击“不同意”,这样将无法使用该平台。“不同意”是其权利,但有些情况下是不能够得到保障的权利。当今自媒体平台具有很强的互动性及垄断性,例如“今日头条”或者“微信”通过千万级的用户传递到周围的消费者群体形成大规模用户的流量聚集,由于人的社会属性促使部分用户会不得不点击用户协议底部的“同意”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