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整理平整,并利于排水。
4.7质量验收标准
4.7.1本条第2款规定围堰必须稳固,但工程实践表明:土体变位、沉降也会发生,必须加以限定;无开裂、塌方、滑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漏是堰体安全的基本要求。
4.7.2本条对基坑开挖和地基处理的质量验收做出具体规定,主控项目的检查方法系指验收时,多数为现场观察或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检查数量则指工程项目在隐蔽前的抽查数量。
4.7.7回填材料为土时,土质应均匀,其含水量应接近最佳含水量(误差不超过3%);灰土应严格控制配合比,搅拌均匀,颜色基本一致;压实后表面平整、无松散、起皮、裂纹;天然砂石级配良好,粗细颗粒分配均匀,压实后不得有砂窝及梅花现象;
表4.7.7回填土压实度的规定,系在原规范第4.3.5条文基础上补充。本规范中压实度的检验点数根据各地工程实践来确定。相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第4.1.5(强制性条文)控制较为严格。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5.1一般规定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中进、出水管渠工程,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涵渠和预制管铺设的管渠、涵渠;本规范统称为管渠。
5.1.5 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临近水体作业,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预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制订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5.2地下取水构筑物
5.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施工期间应避免地面污水及非取水层水渗入取水层。如不慎造成取水层污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2.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大口井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抽水清洗至水中的含沙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体积比)方可停止抽水清洗。 5.2.4本条第1款管节为工厂预制的成品管节;采用无砂混凝土现场制作大口井
井筒或渗渠集水管时,应经试验确定其骨料粒径、灰石比和水灰比,并应制定搅拌、浇筑和养护的施工措施,其渗透系数、阻砂能力和强度应不低于设计要求。 5.2.6本条第1款施工方法有锤打法、顶管法、机械水平钻进法、水射法、水射法与锤打法或顶管法的联合以及其他方法;第4款 (2)要求锤打施力中心线或顶进千斤顶的合力作用中心线与所施做的辐射管的中心线同轴。
5.3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5.3.1 本条第3款水下基坑(槽)开挖,可采用挖泥船、空气吸泥机或爆破法开挖;主体结构施工,可采用围堰法、沉井法等方法;沉井法施工,可采用筑岛法、浮运法施工;沉井的制作、下沉及封底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要求。 5.4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5.4.2 本条对水下抛石作业作出具体规定。由于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所处河段都是冲刷河段,河岸受水流冲击很大,为保证取水设施的安全,一般都要抛石护岸。护岸区是有一定范围的,施工中要根据设计要求在岸上设置控制标杆,抛石船对着岸上的标杆来控制抛石的位置。
5.4.11 水压试验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第9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5.5排放构筑物
5.5.3 本条对翼墙背后填土规定: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抗压强度等级后方可进行;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墙后反滤层与填土应同时进行。 5.5.4 本条对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护坦砌筑施工作出规定。石料不得有翘口石、飞口石,翘口石系指顶面不平的砌石,飞口石系指外棱不齐的砌石。浆砌法一般指铺浆法砌筑,要求灰浆饱满、嵌缝严密,无掏空、松动现象;干砌即不用砂浆铺砌,大多采用立砌法,要求砌体缝口紧固,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
通缝指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假缝指砌体仅在表面做灰缝处理的灰缝;丢缝指砌体未做灰缝处理的灰缝。
5.5.6 本条对砌筑细石混凝土结构的试块留置及验收批进行了规定:浆砌石采用细石混凝土,每100m3 的砌体为一个验收批,应至少检验一次强度;每次应制作试块一组,每组三块。
5.6进、出水管渠
5.6.2 进、出水管渠铺设可采用开槽法、沉管法或非开槽法施工。沉管法施工
可采用浮拖法、船吊法等进行管道就位;预制管段的拖运、浮运、吊运及下沉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第7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款水下开挖沟槽整平后,应及时下管。下管后,应即将管底两侧有孔洞的部分用砂石材料及时回填密实。用拖运法、浮运法、船运吊装法等铺设水下管道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管段及防腐层不受损伤。当有损伤时,应及时修补。
第四款水中架空管道。水下管道接头采用半圆箍连接时,应先在陆地或船上试接和校正,合格后方可进行水上连接。
5.6.4本条对水下顶管(主要见管道规范)做出补充规定。
第一款强调使用出水间和出水井等构筑物做工作井时,应事先征求设计人员的认可。
第三款顶管机穿越墙壁时,事先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工作坑。 第四款顶进过程中,写了土压平衡顶管施工时要求。采用水压平衡时应保持顶进速度与射水破土出泥量的平衡,并严禁超量排泥。采用加气压顶进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⑴工具管所有密封装置应密封良好; ⑵加气压力宜为水头压力的80~90%;
⑶若顶进中正面阻力过大,可冲去工具管前舱格栅处部分土体,但不得冲射到工具管刃脚以外;
⑷当顶进停止时间较长时,应将吸泥闸门关闭,并加气压到内外压力平衡
5.7.1 本规范将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砌体结构工程的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具体规定列入第6.8.1~6.8.9条;各单体构筑物工程的质量验收仅列出其专项规定。
5.7.3 第5款规定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有害裂缝,有害裂缝应指附录F中的严重缺陷的裂缝;本规范中允许偏差按构筑物尺寸,如长、(L)、高(H) 、半径(R)等的百分比控制时,构筑物尺寸与允许偏差计量单位必须相同。
5.7.6 本条第4款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2节规定:一般项目中,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已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后重新验收。一般缺陷见本规范附录表F.0.1规定。
本规范中D0表示管道或圆形构筑物的外径,Di表示内径。
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 5.7.8本规范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2节规定:混凝土结构主控项目中,外观质量无严重缺陷;给排水构筑物混凝土结构应比其他构(建)筑物要求严格。
6 水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水处理包括水处理系统(给水处理、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系统,由于构筑物结构类型的不同以及水处理工艺要求,每个单体构筑物都有其相应的、专一的施工和运行功能要求,并在土建工程结构结束后安装相应处理装置和设备。因此本章依照不同结构类型施工的分项工程(工序)施工顺序对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及验收做出详细的规定。
除水处理构筑物的特殊规定外,本章中涉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模板、混凝土、预应力)、装配式结构、砖石砌体结构、变形缝等水处理构筑物的分部、分项工程,亦适用于本规范第5、7、8章的构筑物结构工程的施工与验收。本章依照分项工程(工序)施工顺序对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及验收作出详细的规定。 6.1.2 对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做了总体、原则性的规定,该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工艺构筑物的施工。
水处理系统涉及多个单体构筑物(从需处理水的流入、处理,到处理后合格水的流出),施工往往是各自单独进行的,且各单体结构形式、尺寸大小也不尽相同;而单体之间又有工艺上的联系,以保证水(污泥)的正常处理。因此施工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除了结构强度、耐久性等控制外,还应重点关注各单体之间、连接管道和工艺管道之间等在不同施工工况条件下的差异沉降和后期沉降,以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同时土建施工还应考虑处理设备、装置的安装要求,有关安装的预埋件(管)、预留孔(洞)位置复核应提早介入,土建尺寸偏差也应满足安装要求。
6.1.3 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水处理构筑物满水试验、池壁外和池顶的回填土方等施工顺序;如需倒序施工,必须征得设计等方面同意方可进行
第3、4、5款:满水试验主要是检验结构本体(混凝土、砌体)施工的结构强度和抗渗性质量,因此试验应在表面层(防水层、防腐层、保温层、喷浆保护层)施工前进行。
第6款:水处理各单体的满水试验一般是先后进行的,且其负荷水量大小不一、试验受力工况条件是有一定差异的,在试验时(包括注水过程)其沉降量也不一致。因此满水试验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7款:满水试验虽然是检验水池结构施工质量的好坏,但也起到预加荷载的作用,在试验期间(包括注水阶段)应同时做好沉降量的观测。如发现单体有不均匀沉降或单体之间差异沉降量不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应在通水投运前进行处理。
6.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6.1.5 水处理构筑物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主要是针对水工构筑物要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