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4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提供的备案资料应按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的规定执行。
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一般规定
4.1.6围堰、围护结构虽然并不构成工程主体,但是对于工程主体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是至关紧要的,在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中是重要工序和分项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挖。
4.1.9 本条强调基坑(槽)土方施工中应对围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本条中监测是指沉降观测、变形测量等工程施工安全监测项目。
4.1.10 本条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附录A.1.1条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的规定,基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测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4.2围堰
4.2.1∽4.2.3 条对围堰形式的选择、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了规定。本规范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工程实用的围堰类型,如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止水钢板桩、抛石围堰、钻孔桩围堰、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等。表4.2.3所列的各类围堰系城市市政工程常用几种围堰,不适用于其它水利、水力工程的施工围堰。土、草捆土、袋装土围堰简便易行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袋装土围堰用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草袋、麻袋、编织袋等。
4.2.4围堰必须因地制宜,除满足基坑要求外必须满足各地区江、河、湖、海的相关要求,以确保围堰使用安全;
4.2.6围堰的质量检验必须在围堰内排除积(集)水的过程中逐步得到检验,为此,许多专家建议对围堰排水作为强制性条文,并按本条所列要求进行检测;应注意围堰内水位下降速率不宜过速,应控制在1m/d左右。在进行堰体结构变形观测同时也要进行地基及周边建筑物沉降观测;
4.3施工降排水 4.3.2地下水位降低,底层结构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降水期间有泥沙带出,还会引起地层下沉,影响建筑物安全。本条第5款规定设置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是掌握降水效果,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因此在设计井点时应同时考虑观测孔的设置。本条第6款规定现场的抽水试验,基坑地下水位应保证降至坑底以下,通常应不小于500mm。
4.3.7 本条1∽3款对明排水适用条件、方式选择作出规定,其施工要求见表
4.3.7-1
4.3.9本条强调了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防止人、动物不慎坠落。降水工作结束后观测监控监控工作继续进行,地面沉降量不超出设计规定值;直至确认基坑周边地基稳定,建筑安全为止。
4.4基坑开挖与支护
4.4.1给排水构筑物一般采用半地下式结构,施工需要进行基坑施工。基坑开挖和基坑支护是有重要风险的分项工程,应制定施工方案
4.4.4本条强调开挖基坑的边坡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来确定,而不能仅依据施工经验确定。
1)场地开阔、相邻建(构)筑物等较远、土质较坚硬情况下,可采取自稳边坡,按本条的表4.4.4给出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可不加支撑时的坡度控制值放坡。如场地有一定限制或相邻建(构)筑物等较近、土质较差情况下,应采取加固土边坡方法。边坡加固方法常用的有土工织物复盖、土钉墙、锚索(杆)压力注浆、钢丝纲喷锚等。在寒冷地区的淤泥饱和粘土条件下,应可采用人工制冷冻结土层形成冻土边坡及底板。但必须在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验算基础上进行选择。
2)土钉与土钉墙是边坡加固常用方法。
4.4.8 土质条件或工程环境条件较差设有支撑的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施工原则。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施工方案的设计荷载和堆置高度,以保证支撑结构的安全。
4.4.9 本条规定了基坑开挖前的降排水时限和基本要求:一般情况下应提前2~3周;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降排水运行的提前时间还应适当增加。井点系统降水提前时间应符合表4.4.9
表4.4.9 井点系统降水提前抽吸时间
降水要求 土层疏于 土体加固 时间(d) 工作坑后开槽 顶进 工作坑口 开槽 土层性质 背 粘性土层 3~5 >7 5~7 >7 >14 砂性土层 2~3 >5 3~5 >5 >10 ( 4.4.14 基坑支护结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4.4.14依据基坑深度、土质、侧壁安全等级选用支护结构形式。护坡桩一般分为四大类,即水泥土类:粉喷桩、深层搅拌桩;钢筋混凝土类:预制桩、钻孔桩、地下连续墙;钢板桩类型:钢组合桩、拉森式专用钢板桩;木板桩类:木桩、企口板桩;除此之外,目前已在工程中应用还有SMW桩等形式。
4.4.15鉴于工程实践中支护结构有时是由施工单位进行具体设计,本条对此作出规定,表4.4.15参考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表3.1.3。 4.4.15∽4.4.18对基坑内支护支撑施工作出具体规定: 4.4.19 本条强调支(围)护结构应进行测量监控,表4.4.19基坑开挖监测项目是依据本规范4.4.15条基坑边坡(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规定的;表4.4.19参考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表3.8.3。 1基坑监测应进行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1)确定检测项目,方法与精度要求; 2)编制实施细则; 3)建立信息反馈体系; 4)变形观测;
5)应力、应变监测; 6)地下水动态监测
2 各种监测均应遵循相关国家规范,规程执行应并符合表4.4.19 表4.4.19监 测对象、方法与要求 项目 对象 方法 变形 地表、边坡、基目测:开张、倾斜、鼓凸,陷凹可进行丈量及摄影等精密坑支护结构 测量、水平垂直位移 埋设桩点、管孔、洞测量深层变形 应力、应变 受力杆体、土体 预应力传感器、钢筋应力计电阻应变片等测量元件 埋设土压力盒 地下水动态 地下水位、水压、埋设地下水位观测井(孔),埋设孔隙水压力机,记录抽抽排量、含砂量 水流量、含砂量等
4.5地基基础
4.5.3本条对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方案的内容作出规定。工程基础桩通常称为“基桩”,本规范指不需与地基共同承载的桩。
4.5.5对地基处理分为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强夯处理地基,注浆加固地基三大类,分别对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进行规定。 4.5.6本条复合地基桩,如水泥土搅拌桩、高压旋喷桩、振冲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砂桩、土和灰土挤密桩、预制桩及灌注桩等,对其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分别进行规定,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相关内容。 4.5.7对工程基础桩的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进行规定,而不涉及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
4.5.8对抗浮锚杆、抗浮桩施工的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和检验方法进行规定。
4.6基坑回填
4.6.4 回填作业技术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以保证回填压实满足要求。
4.6.5 压实度,有的规范称为“压实系数”;本规范中的压实度除注明者外,皆以轻型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4.6.7 有钢、木板桩支护的基坑回填时,应按本条规定拆除钢、木板桩,并对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当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或土锚杆的高度时,方可拆除该层支撑。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4.6.8雨期填土应经常检验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土淋雨,无法回填。填土时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但雨天不宜填土。
4.6.9冬季填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可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可大于15mm. 4.6.10 本条强调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以及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周建(构)筑物安全无损为止。 4.6.11基坑填土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90%;地面有散水的,不应低于95%;道路通过的部位,其回填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