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10 A90
DB 12/T 372—2011
代替 DB 12/T 372-2008
Credit Qualification Rating of Security Service Firm
2011 - 11 - 18发布 2012 - 03 - 01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2/T 372—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2/T 372-2008《天津市保安服务企业等级划分》。 本标准与DB12/T 372-2008的主要差异为: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保安服务的术语定义;
——修改、增加了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服务公司的术语定义;
——修改了保安服务公司信用资质等级划分一章的内容,增加了AA级资格保安服务公司中具有法人资质和非法人资质公司的服务准入能力;
——修改了保安服务公司信用资质等级评定要求一章的内容,增加了资质要求、设备设施要求、管理要求、人员要求、服务要求、信誉要求等具体条款规定;
——增加了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信用资质等级划分一章和具体条款内容; ——增加了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信用资质等级评定要求一章和具体条款内容。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天津市金盾保安职业培训学校。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庞文升、王连生、王惠全、王捷、刘春元。 本标准于2008年3月首次发布,现为第一次修订。
I
DB12/T 372—2011
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保安从业单位的范围、术语和定义、保安服务公司信用资质等级划分、保安服务公司信用资质等级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质等级划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质等级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天津市公安局批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天津市公安局备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保安服务security service
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的相关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一般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形式,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2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The companies who hire guards themselves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的保安服务的行为,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2.3
保安从业单位 security service firm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统称保安从业单位。 2.4
保安服务公司security service company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等保安服务的治安防范专业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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