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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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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

侵权的认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

对建筑作品侵害的主要形式为复制、演绎等。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着作权法》才将建筑作品独立规定。近年来,建筑作品侵权问题已相当普遍。而完善建筑作品的保护制度,须明确建筑作品范围的特殊性,具体化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建筑作品范围

建筑学和法学上的建筑作品并非等同。建筑学上的作品所追求的是包含技术性和功能性的物质产品。而在着作权法上,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其只及于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建筑既是物质产品,更是艺术创作。

(一)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

在着作权法上,不同国家美术作品的范围不同,就其与建筑作品的关系而言,有的将建筑作品的范围归入美术作品(如德国)。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美术作品不包括建筑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认为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1)建筑物本身(仅指在外观、装饰和设计上含有独创成分的建筑物);(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在美国,法律严格区分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设计”,其范围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

我国对建筑作品的认识经历了从隶属美术作品到独立,再到限定范围的过程。在对1990年《着作权法》的解释上,认为建筑作品属于美术作品;2001年修订的《着作权法》将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并列为一项,而将建筑设计图归入工

程设计图中,将建筑模型则归入模型作品。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的范围限制于建筑物本身。

将建筑作品作为美术作品,是因为从形式上分析,建筑作品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建筑设计图尤其是建筑方案设计图与美术作品并无本质区别。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设计图完全符合美术作品的内涵。但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相区别更有道理:凡“美术作品”都给予创作者很大的自由创作空间;而建筑作品的设计图以及建筑物本身的外形所表现出来的外观虽包含有艺术创造的成分,但须遵循严格的科学技术要求和规定,设计者不能在建筑作品上进行主观随意的创作;日益增长的建筑创意以及建筑作品侵权案件使得法律必须对建筑作品给予更多的关注。从我国着作权法的修订结果看,立法更注重了建筑作品的独立性。

(二)我国建筑作品的应然范围

总结分析域外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建筑作品应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

1.建筑物本身

建筑物本身作为建筑作品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没有异议的。作为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建筑物本身是仅就其独创性的外观而言的。这是因为建筑物的外观是建筑设计师一定美学构思的表达方式。建筑物外观以外的内容,无论建筑内部结构多么精巧,建筑材料是多么新颖,建造时采用了怎样先进的技术,都不受着作权法保护,这些内容体现的是技术性创造,而非艺术性创造,它可能构成工业产

权的保护范围;另外,建筑作品中必须包含有设计者和建造者独创性的艺术元素。外观简单、形状普通而缺乏独创性的建筑物不是着作权法所称建筑作品。

2.建筑设计图

建筑设计图属于建筑作品还是属于图形作品,在立法和学界有较大争议。我国《着作权法》将建筑设计图规定为图形作品,有学者认为“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一般的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都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并非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事实上,建筑设计图与建筑物本身的关系非常密切。建筑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主要分为建筑方案设计与建筑施工设计两阶段:

建筑设计师的设计方案中通常包含建筑方案图、建筑效果图、建筑总体图和结构图。在实际的设计过程中,还要写出说明书,制作建筑模型;在有特殊要求时,则需绘制“技术设计”图。上述图形通常是通过线条和色彩所表现出来的平面作品。因建筑学本身包含有美学的要求,它们在外观上与美术作品并无本质差异。建筑界外的人士面对这些设计图完全可以当作美术作品欣赏。正因如此,很多学者认为将方案设计图置于美术作品中保护并无不当。但笔者以为,方案设计图与建筑作品关联密切,方案设计图是为建造具体的建筑物设计的,尽管它包含美术的元素,但它本身并不是为美术而美术,或为艺术而美术。在司法实践中,对设计方案图的侵犯并非将其作为美术作品予以发表、出版,而是将其所体现的设计创意直接用到侵权人的建筑设计中,或是作为其设计方案予以宣传。尽管有的侵权行为只是将方案的大体创意用到自己的建筑设计中,这并不妨碍对其建筑作品侵权的认定。从创作目的和侵权事实上看,法律应更关注建筑方案设计图与建筑本身的关联性,而不是其与美术作品的关联性。建筑施工图“如同计算机程序中的目标代码一样,目标代码一般只有机器可读”,即建筑施工图对于建筑界

之外的人而言,是没有意义的。建筑施工图是连接建筑设计方案和实体建筑物的桥梁,是建筑设计师通过一系列的数学计算以及技术上的衡量所绘制而成的。其最终目的是使得建筑者们按照施工图建造出设计方案中设想的建筑。没有施工图,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建筑。所以,窃取他人建筑施工图对建筑权利人来说损失最大。由于建筑施工图的专业性,对其平面复制的价值不比建筑方案设计图,但它本身包含有足以使建筑物的带独创性表现形式再现出来的那部分图示。即建筑施工图的本质意义在于其可以将设计方案从平面图纸变为立体造型,离开建筑实体,它的价值就消散了。因而将建筑施工图作为建筑作品予以保护是理所当然的。

3.建筑模型

建筑模型是为了展示、观测或施工等用途,根据一定比例,将建筑建成后的实物进行浓缩而成的立体作品。建筑模型是建筑物的浓缩,同样也是设计师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单独的建筑模型更接近模型作品,我国着作权法即将建筑模型作为模型作品予以保护。但是,为展示、观测和施工方便等目的制作的建筑模型,是构建建筑物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实质上是整个建筑的组成部分,从其存在的意义分析,将建筑模型作为建筑作品而归入到建筑作品中予以保护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指引,以及司法实践都是有益的。在侵权认定中,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之间的复制转换过程,更进一步地证明建筑作品这三种类型之间密切的联系。

小结上述讨论:就建筑作品侵权角度而言,笔者以为我国建筑作品的范畴应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在实践中,三者关联程度密切;从我国侵权的相关实例来看,对三种作品的侵权目的尽管有发表、传播的意图。但多

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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