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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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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 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 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 保障人的生

命安全, 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 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 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

延的必要设施。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 例如有:

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 81-49 号技术文件] ; 安全照明 [U. S. A. (NEC)

87-700(美国电气法规)] ; 事故、 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CHNn11-4-79

(照明设计规范)] ; 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 1978] . . . . . . , 我国亦有相应规范、 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 GA54-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一.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92 节录: 第 3. 4. 5 条 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 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 如果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

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 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 3. 5. 6 条 方向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与联用的图形标志的颜色统一。

第 3. 6. 2 条 文字辅助标志应该与图形标志或(和) 方向辅助标志联用。 当图形标志

与其指示物很近, 表示意义很明显, 人们很容易看懂时, 文字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 3. 6. 7 条 机场、 海外、 饭店等国际旅客较多的地方, 可以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辅助标志。

二、 《消防安全示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节录:

第 5. 1 条 商场(店) 、 影剧院、 娱乐厅、 体育馆、 医院、 饭店、 旅馆、 高层公寓和候车(船、 机) 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处、 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 、 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 360。 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 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 应将“安全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 箭头必须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第 5. 7 条 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 “灭火器”、 和“消防水带”等标志. . . . . . 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第 5. 10 条 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第 6. 10. 1. 1 条 疏散通道中,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 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 1m,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 10m.

第 6. 4 条 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 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第 6. 5 条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 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 90°。

第 6. 10. 1. 2 条 疏散通道出口处, “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 第 6. 10. 1. 3 条 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 0m。

第 6. 10. 2 条 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 其中心点距地面应在 1. 3m-1. 5m 之间。

第 6. 12 条 对于地下工程,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的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 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 1. 0m-1. 2m 之间, 也可设置在地面上。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m.

第 8 条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 . . . . . . 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节录: 第 9. 2. 1 条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 9. 1. 1. 1 条 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前室、 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合用室和避难层(间) 。

第 9. 2. 1. 2 条 配电室、 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室、 防烟排烟机房、 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 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第 9. 2. 1. 3 条 观众厅、 展览厅、 多功能厅、 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 9. 2. 1. 4 条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 第 9. 2. 2 条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 5l x,消防控制室, 、 消防水泵房、 防烟排烟机房、 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 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四、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 GA54-93 节录: 第 5. 1 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 5s。

第 5. 2 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小于 30mi n。

第 5. 3 条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所用电池必须的全封闭免维护的充电电池,

电池的使用寿命不小于 4 年, 或全充、 放电循环次数不小于 400 次。 五、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节录: 第 24. 7. 2 条 下列部位须设置火灾事故时的备用照明:

(1) 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 、 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 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 UPS 室和蓄电池室等) 、 配电室、 消费水泵房、 防排烟机房等;

(4) 建筑(3) 观众厅、 宴会厅、 重要的多功能厅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1500m2 的展览厅、 营业厅等; 面积超过 200m2 的演播室, 人员密集建筑面积超过 300m2 的地下室;

(5) 通信机房、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 BAS 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术用房; (6) 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等;

(7)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

第 24. 7. 3 条 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外) 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 应设疏散照明。

第 24. 7. 4 条 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将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所(如医院内的

重要手术室、 急救室等) , 应设安全照明。 第 C. 3. 1 条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 其电源转换时间应满足: 疏散照≤1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 5s); 安全照明≤0. 5s。

第 C. 3. 4 条. . . . . . , 在有无障疑设计要求时, 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 第 C. 3. 6 条. . . . . . . , 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止方的墙角处或壁装, 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 下层层号。

六. . . . . . . , 根据出口门和疏散走道的相对位置, 可以装设双面有图形、 文字的出口标志。

(摘〈应急照明设计指南〉 )

接线方式: 各应急灯具宜设置专用线路, 中途不设置开关。 二线制和三线制型应急灯具可统一接在专用电源上。 各专用电源的设置应和相应的防火规范结合。 应急电源与灯具分开放置的, 其电气连接应采用耐高温电线, 以满足防火要求。 二线制该接法是专用应急灯具常用接法, 适用在应急灯平时不作照明使用, 待断电后, 应急灯自动点亮。 也适用于微功耗应急灯平时常亮, 待遇断电后, 转为应急持续点亮。

三线制

该接法为应急灯最多的接法, 可对应急灯具平时的开或关进行控制, 当外电路断电时不论开关处于何种状态, 应急灯立即点亮应急。 K 为平时照明开关。

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

作者:EHOMECN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1630 更新时间:2003-9-26

> 下面介绍关于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及控制方式的一些问题。

1 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确定

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应急照明的种类、转换时间、持续工作时间、各种电源的特点及实际工程的要求等多种因素,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由电网独立电源供电。要求由外部引来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确保一路故障时,另一路仍能继续工作。这种电源具有转换时间易满足要求、持续工作时间长、供电容量不受限制的特点。但是,在目前的城市供电条件下,要得到两路完全独立的高压电源的可能性比较小。在大部分情况下,供电部门不能提供完全独立的两路高压电源,或者虽然能够提供但因为投资过大而被建设方否决;

(2)由柴油发电机组供电。其特点是供电容量和供电时间基本不受限制,但由于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启动时间规范要求小于30s,因此只能作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而不能用于安全照明及某些对转换时间要求较高的场所的备用照明。这种电源在高层建筑中常常为满足消防用电要求而设置,专门为应急照明设置是不经济的;

(3)采用蓄电池电源。当采用灯内自带蓄电池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增减方便、线路故障无影响、电池损坏影响面小,缺点是投资大、持续照明时间受容量大小的限制、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求高。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装设较分散,规模不大的建筑物。当采用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方式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它与灯内自带蓄电池方式相比投资较少、管理及维护较方便,缺点是需要专门的房间、电池故障影响面大,且线路要考虑防火问题。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种类较多、灯具较集中、规模较大的建筑物。

在实际工程设计的过程中,由于对系统的要求和应用范围不相同,所以仅仅选择上述某一种电源形式有时是很难满足要求的,也很难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因此供电方式的确定要结合消防动力负荷综合考虑,同时选择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应急照明电源。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规模小的建筑物选用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方式,规模较大的高层建筑和一些特殊重要的建筑采用电网独立电源供电,配以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或者采用由发电机组与自带蓄电池相结合用的供电方式。

2 应急照明控制方式的确定

应急照明的控制一般可有三种形式:

(1)应急照明灯具全天24小时点亮。火灾发生时,由于灯始终是亮的,不会影响人员疏散,也不必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耗费电能,对灯具的工作寿命也有影响;

(2)应急照明灯具全部自带蓄电池,平时由现场的跷板开关就地控制开闭,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切断其外部的供电电源,由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保证灯具的点亮。这种方式的缺点是一次性投资大(灯具必须自带蓄电池),灯具维护工作量也很大;

(3)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与其同时使用,当正常照明因故失电时,无论应急照明的控制开关处于何种状态(开/闭),都应自动点亮。这种方式是比较理想的控制方式,但要求布线时必须增加一根控制线,其控制原理图见图1。

3 工程实例分析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中有关应急照明供电设计的条款(11.8.7.2、11.8.7.4、11.8.8、11.8.9等)指出:应急照明应由两路电源供电,在重要场所或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还应设置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可接自本层(本区)配电盘的专用回路或防灾专用配电盘。

但在工程实践中,有些设计片面强调套用上述条款,没有针对应急照明供电电源的设置选择相应的控制方式,这种作法不是很妥当。下面举例说明:

某写字楼的应急照明设计中选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并采用分别来自变电所两段低压母线(来自两台变压器)的两路电源,经现场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对应急照明灯进行供电(专用回路)。应急照明灯的控制方式为:平时光源由现场跷板开关控制,灯具处于浮充电状态;当正常照明因故失电时,依靠灯具自带蓄电池自动点亮。

上述设计方式在很多场所都可以见到,但是,其设计人员都没有注意到很重要的一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上述设计不能满足在火灾状态下

应急照明设计规范

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9.2.1.2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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