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和特色的,对确定的主持单位提出内容整合、协作联合的建议。
(三)项目立项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根据评标或评审结果审核立项,且将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到项目主持单位。
(四)项目实施
1.项目方案及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审建议和补助资金规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且和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签订合同后启动实施。实施方案和合同要明确任务目标、实施期限、量化考核指标、年度计划、协作单位分工、资金用途及资金分配、示范地点(县、乡)及规模等内容。
2.项目实施期限。新品种选育类项目的实施期不超过五年,其他项目的实施期不超过三年。项目主持单位和主持人如发现项目无法执行或继续执行无意义时,必须及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经核实后终止执行。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立即终止执
行。
3、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验收,主持单位和主持人应在验收前壹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提出验收申请,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六、资金安排 (壹)补助标准
每个新品种选育类项目补助10—20万元,分3—5年拨款;每个新品种示范推广类项目补助30—50万元左右,其中栽培技术规范完善费用占30%、示范推广费用占70%,分2—3年拨款;每个技术集成示范类项目补助60—100万元,其中技术研发及集成创新费用占30%、示范推广费用占70%,分2—3年拨款。
(二)拨付方式
省级单位主持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和年度考核结果直接拨付项目主持单位,由主持单位按照合同执行进度拨付协作单位;市(州)级单位主持的项目资金由省
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和年度考核结果通过市级财政部门拨付主持单位,主持单位按照合同执行进度拨付协作单位。
七、保障措施
(壹)加强项目组织管理
省级组建由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相关领导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及项目的申报、评审、下达等日常管理工作。项目领导小组聘请有关农业科研、推广、管理、生产人员组成专家组,在项目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开展项目的评审、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项目考核评估
对项目实行年度考核、结题考核和信用考核相结合的动态考核制度和以创新能力、创新成果、管理水平、联合协作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核。重点加强项目中期年度考核,根据项目合同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未完成阶段目标的项目,立即终止实施,做到项目“能上能下”。
(三)加强资金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要对农业科技创新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领导小组每年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壹经查出存在虚报、挪用、未按合同使用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将立即终止项目实施,且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该单位今后不能参加类似项目的申报。
(四)加强部门联合协作
相关部门在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执行中,要注重整合省内优势力量和资源,形成合力联合攻关。项目单位可根据需要跨区域、跨部门、跨学科组建创新团队,和农技推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推进,且依托有关县(市、区)农技推广部门建立壹定面积的示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