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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法-2024商法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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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考点一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一个主体: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2.两个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全部资产①对债权人承担独立无限责任。 (二)特征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最重要的“三独”特征: 财产独立 名义独立 责任独立 公司以股权换取股东的出资财产权,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彼此独立。 [特别提示]1.股东出资一般需用资产所有权;2.出资完成后,公司为相应资产的所有权人,产权不容侵犯。 公司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经营决策能力、权利能力、诉讼能力、责任能力。 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责任。 最爱考

角度1.公司以包括负债在内的全部资产还债,偿付能力与资本没有直接关系。 例1.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资产1000万元,其中包括300万元银行贷款。 1.1 甲公司以注册资本100万元对外承担责任。(×)

1.2 甲公司以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公司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银行贷款作为甲公司的负债,包含在资产范围内,可用来对外承担责任

角度2. 股东以资产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出资(土地除外), 股东出资完成后,对应资产的权利归属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公司的产权不容侵犯。

例 1.股东张三以专利权出资后,自己可在原范围内继续无条件使用该专利。(×)

例2.某影视文化工作室的股东宋某,主张公司是自己的,有权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据为己有。(×)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宋某侵占公司资产,构成犯罪行为。

考点二 法人人格否认※

直接损害 直接赔偿 纵向混同 横向混同 举证责任 个案适用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变成“坏股东” 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直接赔偿; 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直接赔偿其他股东。 行为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操控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责任 公司人格被否认,“坏”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行为 “坏”股东滥用权利,实际操控多个“壳公司”,“壳公司”之间人格混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责任 “壳公司”彼此混同,对被损害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有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不被“坏股东”牵连。 ①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以公司“举新债还旧债”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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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考

角度1.受损害的相关主体可否向“坏股东”请求赔偿?“害到谁,谁索赔”

例1. 甲公司出资75%与乙公司一起成立了奥普雷斯有限公司,甲公司派张某到奥普雷斯公司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张某指使奥普雷斯公司高价从丁公司中购进一批陈旧过时的机器设备,致使奥普雷斯公司损失2000余万元,进而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李四要求奥普雷斯公司偿债,未果。

1.1 奥普雷斯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2 李四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3李四只能申请奥普雷斯公司破产还债。(×)

1.4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奥普雷斯有限公司的利益,致使奥普雷斯公司丧失偿债能力,进而损害了债权人丙公司的利益,但并无直接损害乙公司的利益。故受到损害的奥普雷斯有限公司和丙公司有权向“坏”股东甲公司索赔,乙公司不能索赔。

角度2 个案适用,不牵连无辜

例2. 甲公司出资75%与乙公司一起成立了奥普雷斯有限公司,甲公司派张某到奥普雷斯公司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张某指使奥普雷斯公司高价从丁公司中购进一批陈旧过时的机器设备,致使奥普雷斯公司损失2000余万元,进而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李四要求奥普雷斯公司偿债,未果。

2.1李四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李四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3.奥普雷斯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和丁公司作为无辜者,并未介入甲公司变坏的行为中,不应被牵连,不承担连带或按份的赔偿责任; 张某是甲公司的“代言人”,在奥普雷斯有限公司没有独立的身份和地位,所以张某对奥普雷斯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的赔偿责任。

考点三 公司分类

(一)公司法规定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设立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不超过50人;(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5)公司的封闭性;这些均能体公司 现出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及封闭性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2)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股份有限 票可以依法自由转让;(3)法律对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4)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5)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二)信用标准及股份转让方式 信用标准 股份转让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兼资合性公司 封闭性 股份有限公司 封闭性股份公司 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公司 开放性公司但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上市公司 典型资合公司 真正开放性公司 [总结]人合性越强,封闭性越强;资合性越强,开放性越强。 (三)公司间关系:母子公司、总分公司

[记忆口诀] 母子为两个,子是独立的;总分为一家,分是附属的。 项目 独立人格 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营业执照 名称 缔约能力 地域 经营负责人 责任承担 子公司 分公司 有 无 有 有 有 有(分公司所在地申领,总公司所在地备案) 独立 名称需要体现总公司字样 独立缔约 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缔约 无要求 总公司住所以外设立 无要求 无要求 母、子公司责1.分公司对外负债,首先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任彼此独立,清偿,不能清偿的,由总公司作为债务人负责互不连带 清偿,当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2

偿债务时,法院可直接执行其他分公司财产 2.总公司对外债务,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最爱考 角度1. 总、分为一家,分公司是附属属性。总&分财产共享,责任共担。 例1.中石油的分公司名称中需要体现中石油字样。(√)

例2.中石油的分公司对外负债,无力偿付,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例3.中石油的某一分公司对外欠债,无力偿付,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其他分公司管理的财产。(×) 例4. 中石油的某一分公司对外欠债,无力偿付,债权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其他分公司管理的财产。(√) 例5.中石油总公司对外欠债,无力偿付,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分公司管理的财产。(√)

角度2. 分公司的特有制度:(1)营业执照;(2)授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权;(3)独立的诉讼地位 例1.中石油分公司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有权以中石油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例2.中石油的分公司涉诉,应由中石油出庭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

例3.中石油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角度3.母子是两个,子公司是独立的。

例1.中石油的子公司名称中需要体现中石油字样。(×) 例2.中石油的子公司的财产归中石油所有。(×)

例3.中石油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应由中石油派股东担任。(×)

例4. 当中石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各子公司的财产。(×) 角度4.人合与封闭,资合与开放相辅相成。

例1. 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后,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转让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无法自由交易股份,也无法获得此批准。

例2.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

——股份公司原则上为开放属性,非上市股份公司为开放为基础融入封闭因素的公司。 例3.一人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无人可合,仅剩资合性。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情形。

考点四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财务会计 报告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公司的审计业务。 [总结]有+外审 (二)利润分配制度 1.利润分配顺序

[注意]

(1)非法分配需退还。

(1)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果企业有5年内的结转未弥补亏损,可以用税前所得弥补亏损。

(3)股东权利中,只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简称新、剩、利),参看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其余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参看认缴出资比例。

2.股东红利分配请求权 (1)分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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