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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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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1998]14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11.25 【实施日期】1998.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25日 桂政办发〔1998〕14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使驻外办事处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 / 4

第一章 性质和职能

第一条 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行政办事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工作。

第二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要职能

(一)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我区与中央国家机关和驻地所在的省、市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二)做好我区与驻地所在地省、市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贸易往来和文化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联系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和管理经验;协助我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开拓区外市场,推销区内产品,以及联系外事、旅游、劳务等事务,为发展我区经济服务。

(三)负责收集、传递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指导和协调我区各地、市、县及区直各部门驻当地办事机构的工作。 (五)做好接待工作,为我区各级领导和各地、市以及区直各部门到驻地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在工作和生活方面提供服务。

(六)负责承办自治区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及驻地所在的省、市党政机关要求驻外办事处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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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学习制度。驻外办事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未取得大专学历的工作人员利用业务时间到各类学校学习的,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学习结束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的,给予报销学费的80%。对要求离岗脱产学习的人员,或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要求继续学习深造的,由驻外办事处统筹安排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一切费用自理。

(二)请示汇报制度。驻外办事处要主动、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上报1份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请、销假制度。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请假,须经主任批准,主任请假必须向主管部门的领导报告。请工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按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出差制度。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含出国、出境),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主任出差离开驻地超过10天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须经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审批。

(五)文件管理制度。要有专人管理文件和信函,严格执行签收、登记制度,传递文件要及时、准确,处理完的文件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遵守保密制度,做到不丢失文件,不泄密。

(六)公章管理制度。各驻外办事处的行政公章(含各种业务专用章和下属机构公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盖空白介绍信或信笺,更不得携带公章离开驻地;使用公章须经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管理公章的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按制度办事。 3 /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1998]14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8.11.25【实施日期】1998.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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