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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大力整治县城违法建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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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大力整治县城违法

建筑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章建筑

【发文字号】冀县建办[2013]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3.09.04 【实施日期】2013.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大力整治县城违法建筑的通知

(冀县建办〔2013〕9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县城环境容貌整治提升攻坚行动方案》(办字[2013]72号)有关要求,为保障县城容貌整治攻坚行动持续推进,规范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现将县城大力整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治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大力治违是促进县域经济和县城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县城扩容提质步伐的重要途径,是快速改变县城脏乱差面貌、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管理、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的现实需要。各城市人民政府要从促进城市科学发 1 / 4

展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治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全力加以推进。 二、治违的范围

全力整治县城(含县级市)建成区内影响城市环境容貌、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和有关设施:

(一)乱搭乱建,即违反市容市貌有关法规规定,私自搭建的棚、亭、摊等简易设施。

(二)未批先建,即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

(三)超规违建,即已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有关规定建设的建筑。 (四)超期临建,即已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但已经超出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仍未拆除的建筑。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

根据国家和我省土地、城乡规划、市容市貌、公路、河道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市)政府牵头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国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城关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建成区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对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进行认定。对于历史遗留建筑,按照新法发布执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执行。下列建筑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1982年5月1日至1984年1月5日,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二)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1990年4月1日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 / 4

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申请延期以及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临时建筑,

视为违法建筑。

(四)1988年6月10日后,凡在堤防和护堤地新建、扩建房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修建的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五)违反土地、市容市貌、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其他建筑或简易设施。

四、违法建筑的处置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有关规定,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置。

(一)处置方式。违法建筑采取拆除、罚没、暂时保留三种处置方式。

1、对于影响城市环境容貌的乱搭乱建简易设施,必须限期予以拆除;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影响的违法建筑,必须限期予以拆除;对于在河道内乱搭乱建或者堤防上的违法建筑,必须限期予以拆除。

2、对于拆除违法建筑将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经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视为不可拆除,但应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没收实物的交由县(市)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

3、除道路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外,集体土地上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建筑,可以暂时保留,待集体土地征收或城中村改造时再行处置。

(二)处置职责。违法建筑的处置由县(市)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需要拆除的,可以采取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国土、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 3 / 4

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大力整治县城违法建筑的通知

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大力整治县城违法建筑的通知【法规类别】违章建筑【发文字号】冀县建办[2013]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3.09.04【实施日期】2013.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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