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影像资料监理细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工程影像资料监理细则
为了真实反映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现场实物质量的一致性,规范监理影像资料的建立及管理工作,增强监理影像资料留存和管理的计划性,制定本“监理影像资料管理方案”,作为本项目监理影像资料的管理指导。
一)监理影像资料留存的具体部位和数量要求
1、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单位工程中主要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与控制情况,记录整个施工全过程的正常质量状况。
2、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在工程中的运用情况以及重要结构部位、重大节点控制状况。
3、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项目监理旁站内容以及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监理见证情况。
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或施工中碰到的异常工程地质条件、地下障碍物等情形时,应及时予以拍摄记录,并对安全质量问题或异常情况的处理全过程进行拍摄记录,作为验收凭证,做到整改结果必须与异常情况相对应。
5、所拍摄的检验批验收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主控项目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并应反映该检验批中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状况。
6、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工程开工、竣工和重要施工阶段的工程形象面貌。
7、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工程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点检查、贵宾参观等情况。 二)监理影像资料拍摄质量要求
1、监理影像资料必须图像清晰,数码照片不得低于500万像素。拍摄时应尽量标明轴线、层数等拍摄位置,拍摄的角度、方式应能全面反映所验收部位的质量状况,并具有代表性,当拍摄桩位偏差、钢筋搭接和锚固长度等尺寸项目时,应立钢尺进行明确标识和记录,以供追溯;当拍摄梁柱节点钢筋设置和接桩焊接等空间部位时,应从多个角度拍摄记录四个面的质量情况;对重要机械设备、仪器等应有全面和重点部位的拍摄记录。
2、在拍摄影像资料时,应把旁站人员、验收人员、见证人员与实体同时反映在影像之中。
3、监理影像资料以照片作为主要载体;对于重要的工程活动应进行录像。
4、监理影像资料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资料员配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监理影像资料的摄制和管理工作。 三)监理影像资料的整理与归档要求
1、监理影像资料集中统一管理,以拍摄时间进行排序和归档。 2、监理影像资料应有文字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影像编号、影像题名、拍摄内容简要描述、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