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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补偿、补偿、占用计价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和《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因特殊原因必需占用的,应当征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为高速公路路产补偿(补偿)、占用费的执收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实施路政收费行为。
第五条 对于损坏或侵占高速公路路产的,必需按本规定所列标准缴纳补偿(补偿)、占用费(标准附后)。
第六条 凡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部份损坏、经维修能够恢复利用的,可按损失程度折价收费。
第七条 对高速公路路产补偿收费遇有异议、车主提出质疑的,在有条件情形下,应请中介机构介入,对路产损坏程度及赔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方可收费。
第八条 高速公路路政收费须凭价钱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利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单据,并同意财政、价钱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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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路产补偿(补偿)、占用费必需按规定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修复被损坏的公路路产,节余部份可适当用于补助路政巡查车辆和破案器材的购买、路政管理法规定的宣传、路政案件的成立和奖励踊跃协助破案及办案有功人员等。
第十条 对于损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而未列入本规定补偿(补偿)项目范围之内的,应当依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给予相应的赔(补)偿。
第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补偿、占用计价收费规定》(吉交联发字[1997]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补偿(补偿)占用费标准
一、侵占高速公路路产计价收费标准
一、占用高速公路路产计价收费标准
占序项目 号 (元) 占用路面 1 施工期间收取 2 在路面乱停放车辆 次 50 发现后通知驶离 平米/天 5 未经批准限期清除,单位 用费备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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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路肩 3 平米/天 5 未经批准限期清除,施工期间收取 占用边沟 4 延米/天 5 未经批准限期清除,施工期间收取 堵塞边沟 5 延米 0 10未经批准限期清除 经批准占用高速公路用地 6 平米/天 3 未经批准限期清除,施工及沉降期间收取 7 高速公路用地内挂幌 建筑控制区倒残土、垃圾 个/天 平方米 0 2 10并清除 8 限期清除 设置广告、宣传牌 9 平米/天 按板面计费,未经批准限期拆除并处罚 10 11 占用建筑控制区 平米/天 2 未经批准限期清除 建筑控制区内打井 眼 00 20损坏路产按规定计收 开设平交道口 12 处 000 20仅限于高速公路连接线,超出部分按占地实际损失计算(标准道口六米宽) 13 14 15 16 开设道口积水 处 00 20限期恢复 管线跨越高速公路 处 000 20未经批准限期清除 管线穿越高速公路 立方米/天 2 未经批准限期清除,施工及沉降期间收取 电缆线穿越高速公路 延米/天 2 未经批准限期清除,施工及沉降期间收取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