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同。 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16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出处理。 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任。 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17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 18
职权: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使以下职权: 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用。 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常生产经营活动。 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不得拒绝、阻挠。 阻挠。 19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20